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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的最后交易日和最后交割日有什么區別?
期貨的最后交易日和最后交割日的區別如下:
期貨的交易和交割是兩個概念,交易是指對期貨合約的買賣,交割則是指對期貨標的資產的買賣。
期貨的最后交易日就是最后交易期貨合約的日期,最后交易日一過,期貨就進入了交割時段,交割時段的最后一天就是最后交割日。
請問,期貨合約中的“交割日“及“合約月份”有什么不同。謝謝?
很簡單的舉個例子,比如說銅0612合約就是指要在2006年12月進行實物換手(也就是交割)的一個合約,12月就是該合約月份即到期的月份交割日是說規定交割月份內某個交易日或工作日進行實物的交割(物品所有權的換手)還那銅0612合約來說,交割日是2006年12月之內的規定的某一天
股票術語之交割是什么意思?
交割是結算過程中,投資者與證券商之間的資金結算。滬深兩市除B股外的上市交易證券(A股、基金、債券),都實行T+1交割制度。T+1制度是指當日買入的股票不能在當日賣出,資金收付與證券交割只能在成交日的下一個營業日進行,不能在當日從帳戶中提取現金。投資者應注意的是,T+1制度當日買入的證券當日不能賣出,而當日賣出的股票是可以買入的。投資者進行證券委托買賣以后,應及時辦理交割手續,如發現有疑問,可在一定期限內(一般為3天),向證券營業部提出質疑。對于因此而產生的損失,如果證據確鑿,理由充分,完全可以要求證券營業部進行賠償。交易雙方過戶交易貨幣的所有權的實際交付行為。交割概念來源于期貨,分為:實物交割和現金交割交割單是用來記錄交割的具體交易情況的單據.實物交割,是指期貨合約的買賣雙方于合約到期時,根據交易所制訂的規則和程序,通過期貨合約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將到期未平倉合約進行了結的行為。商品期貨交易一般采用實物交割的方式。現金交割,是指到期末平倉期貨合約進行交割時,用結算價格來計算未平倉合約的盈虧,以現金支付的方式最終了結期貨合約的交割方式。這種交割方式主要用于金融期貨等期貨標的物無法進行實物交割的期貨合約,如股票指數期貨合約等。近年,國外一些交易所也探索將現金交割的方式用于商品期貨。我國商品期貨市場不允許進行現金交割。我國現行的交割方式:(一)T+1交割、交收:是指達成交易后,相應的資金交收與證券交收在成交日的下一個營業日(T+1)完成。目前我國的A股、基金券、債券等采用這種交收方式。(二)T+3交割、交收:目前我國對B股(人民幣特種股票)實行T+3交割交收方式。為了保證到期合約交割的順利進行,要求在交割時客戶交易賬戶必須留有足夠交割的保證金。因此采取自最后交易日的前五個交易日起,以每個交易日10%的幅度,逐日遞增客戶持倉保證金,直至最后交易日為止。這個時間區域稱作交割保證金追加期,簡稱交割期。附注:最后交易日:進入交割月合約最后允許交易的交易日,規定為每自然月的最后一個交易日。
期貨合約的交割日到底是什么意思?
交割日,就是指交易雙方同意交換款項的日期。就期貨合約而言,交割日是指必須進行商品交割的日期。如不想進行交割,必須在交割日或最后交易日之前將期貨合約平倉。交割日:根據芝加哥期貨交易所規定,交割日為交割過程內的第三天。合約買方結算公司必須在交割日將交割通知書,連同一張足額保付支票送抵合約賣方結算公司的辦公室。而中金所規定每個月的第三個周五是股指期貨的交割日,如2013年5月21日,周五,是股指期貨1005合約的交割日,之前業內人士普遍認為市場不會出現交割日效應,從20日期現走勢趨近以及5月合約持倉持續縮減的情況看,這一判斷顯然有其合理性。
期貨交割日是什么意思?
期貨合約的交割日,是指必須進行商品交割的日期。如不想進行交割,必須在交割日或最后交易日之前將期貨合約平倉,交易雙方同意交換款項的日期。
賣開1501合約即是對2015年1月份合約進行操作,它的最后交易日應該是2015年1月14日,所以作為“向交易所申請套期保值資格并批準的現貨企業”,最遲持倉應該到2014年1月14日交易時間內,不能進入交割流程。
但是期貨合約一旦進了交割月份,價格行情有多變幻莫測,而且單子很少很難成交。所以,最遲也要在2014年12月31日前把這個單子平掉。
因為期貨合約是有期限的,最后交易日就是過了最后交易日的當天,不允許交易了,不過在實際的交易過程中,除非是參與套期保值的機構客戶會持有頭寸到最后交易日,一般的投機者都不會這樣操作。
擴展資料:
五大交割日
一、第一交割日
1、買方申報意向。買方在第一交割日內,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書。內容包括品種、牌號、數量及指定交割倉庫名等。
2、賣方交標準倉單。賣方在第一交割日內將已付清倉儲費用的有效標準倉單交交易所。
二、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標準倉單。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根據已有資源,按照“時間優先、數量取整、就近配對、統籌安排”的原則,向買方分配標準倉單。不能用于下一期貨合約交割的標準倉單,交易所按所占當月交割總量的比例向買方分攤。
三、第三交割日
1、買方交款、取單。買方必須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貨款并取得標準倉單。
2、賣方收款。交易所在第三交割日16:00前將貨款付給賣方。
四、第四、五交割日
賣方交增值稅專用發票。
五、最后交割日
因最后交易日遇法定假日順延的或交割期內遇法定假日的,均相應順延交割期,保證有五個交割日。該五個交割日分別稱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為最后交割日。
參考資料來源:
閩南網—什么是期貨交割日?五大標準與非標準交割日定義說明介紹
股指期貨的交割日般是每月哪一天?
你好,我是北野昆虛,作為一名金融行業從業者,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
根據交易所的規則,股指期貨的最后交易日,為期貨合約到期月份的第3個周五,最后交易日為交割日。因國家法定假日或者因異常情況等原因無法交易的,往后順延一天。
舉個例子股指2005合約,最后交易日,也就是交割日,是2020年5月第三個周五,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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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豆期貨最后交易日,和最后交割日,是什么意思啊?
最后交易日是指期貨合約到期,停止交易了,開始交割。最后交割日意思是停止交割的期限。最后交易日是指某種期貨合約在交割月份中進行交易的最后一個交易日,合約的最后交易日必須以現貨、金融工具、或根據期貨合約的協議作結算。過了這個交易日的未平倉合約,必須按規定進行實物交割或者現金交割。交割日:就是指交易雙方同意交換款項的日期。一般有股票交割日、期貨交割日、股指期貨交割日。就期貨合約而言,交割日是指必須進行商品交割的日期。如不想進行交割,必須在交割日或最后交易日之前將期貨合約平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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