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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期貨有什么融資渠道?
期貨配資渠道有
一、線下期貨配資渠道
線下期貨配資渠道發展的比較早,傳統配資公司出資方是特定人群,個人資金出借給個人運用,即不觸及非法集資的風險,且作為民間個人借貸行為,只需不觸及超越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的,都會受到法律的維護。
不過線下期貨配資同樣也有“卷款跑路”的風險,但由于資金在出資人銀行或證券賬戶內,所以可能卷款跑路的不是“配資公司”,而是出資人將借款人保證金給卷走。此時就要看委托風控的配資公司對安全風險保證的措施以及風控管理的能力了。但由于線下簽約,合同甲乙雙方明白,且有公司擔保并蓋有公章的合同在手。對于借款人的法律維權是十分有利的!
二、線上期貨配資渠道
期貨配資行業的開展,市場上呈現了很多P2P在線配資平臺類網站,我們統稱為“在線配資”或“線上配資”。“線上配資”的特性就是便利、自動化、無需人工值守,省去了中間復雜的前期咨詢、簽約手續等環節,節省大量人工本錢的同時也讓期貨配資投資者有了一種全新的配資渠道。
當然,作為配資行業發展的新方式,也同樣有著這很多目前無法徹底處理的矛盾和問題。其中資金安全隱患就是需要注意的關鍵環節!畢竟做線上配資,你甚至難以得知配資公司是否真的存在。所以選擇期如意這樣正規的期貨配資大平臺是很重要的。目前大多數線上配資平臺都宣稱出資方本金及借款人保證金都是由第三方支付公司做資金托管,資金專款專用,以強調其流程安全性把控。
三、期貨配資代理加盟渠道
期貨配資發展如火如荼,線下期貨配資門檻較高,但是線上期貨配資網站、app、
系統等如雨后春筍遍布市場。但是真正能夠代理提供系統加盟服務的還是比較少的,首先得是大品牌,其次還要有雄厚的資金實力和公司背景。主要還是看提供商的加盟優勢,例如服務、培訓、客服等方面是否完善,成本是否合適。
代理炒期貨可不可靠?
國際期貨交易所在國外當地都靠譜啊不靠譜的是代理,國內所有做國際期貨的公司或個人都無金融經營資質,屬于違法經營,資金沒有嚴格的三方托管(國內期貨有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統一查詢保證金半年內的一切變動情況),也沒有統一的從業資格要求(就算沒上過學的摳腳大漢當老師也沒人管)。在一群違法運營的人勸說下去做國際期貨,還找比較靠譜的平臺,只能送你兩字——呵呵!
期貨居間公司經營需要什么條件?
業內期待已久的期貨居間人管理辦法終于要實施了!
9月10日晚間,中國期貨業協會發布了《期貨公司居間人管理辦法(試行)》,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設置一年的過渡期。期貨公司自2021年11月1日起,可以在中國期貨業協會居間人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居間人信息登記。
《辦法》共七章三十九條,主要有六大內容,包括明確期貨公司開展居間合作的條件、規范居間報酬等必備條款,旨在通過規范期貨公司、居間人、投資者三者之間的關系,厘清居間合作邊界。其中,明確居間人可以同時與不超過三家期貨公司簽訂居間合同。
按照《辦法》的要求,期貨居間人還需持證上崗,應取得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并完成中國期貨業協會要求的培訓課程,門檻有所提高,一批居間人或將出局。
居間人需持證上崗,合作家數不超3家
居間人,也稱為中介人,是指受期貨公司委托,為期貨公司提供訂立期貨經紀合同的中介服務,獨立承擔基于中介服務所產生的民事責任,期貨公司按照約定向其支付報酬的機構及自然人。
居間人伴隨著我國期貨行業的誕生而出現,是期貨市場重要參與群體。居間報酬來源于居間人為期貨公司所介紹客戶參與期貨交易產生的手續費,居間活動已成為此類期貨經紀業務的關鍵一環。
9月10日晚間,中國期貨業協會正式發布了《期貨公司居間人管理辦法(試行)》,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設置一年的過渡期。
《辦法》共七章三十九條,主要有六大內容:
第一,明確期貨公司開展居間合作的條件,加強利益沖突防范。

第二,要求期貨公司規范居間人行為,厘清居間合作邊界。
第三,強化合同管理,規范居間報酬等必備條款。
第四,壓實期貨公司管理責任,提出更高內控要求。
第五,完善投訴糾紛處理機制,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第六,明確中國期貨業協會自律管理職責,加強事中事后管理。
其中,期貨公司與自然人開展居間合作,自然人需滿足六個條件,其中包括年滿18周歲、取得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成績合格以及完成中國期貨業協會要求的培訓課程,這意味著以后期貨居間人需要持證上崗,門檻有所提高。
《辦法》要求,期貨公司應當與居間人簽訂書面居間合同。居間合同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當事人主要權利義務、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居間人行為規范、報酬計算方式及計提比例、報酬劃撥信息、違約責任、合同有效期等必備條款。自2021年11月1日起,期貨公司可以在中國期貨業協會居間人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居間人信息登記。
居間人同時可以與不超過三家期貨公司簽訂居間合同。有行業人士表示,這主要是為了兼顧市場公平與效率,一方面居間人可以根據投資者個性化需求,結合不同期貨公司的經營和業務特點,進行差異化針對性介紹;另一方面避免多個期貨公司之間因居間報酬而引發惡性競爭。
值得注意的是,為防范因居間人的違規行為給期貨公司造成不可預見的損失,《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居間合同中應當約定期貨公司從居間報酬中按一定比例留置相應金額作為風險金,具體留置比例與使用方式由雙方按照風險為本的原則在居間合同中約定。
期貨公司應結合居間人信譽、客戶風險等級、市場狀況和公司自身發展等實際情況,設置合理的風險金比例和使用規則,中國期貨業協會對此不作具體要求。
過渡期一年,應做到“賣者盡責”
就目前行業現狀而言,居間人是部分客戶與期貨公司發生經紀業務關系的橋梁,其誠信程度與投資者權益息息相關。目前多個轄區的證監會派出機構或地方行業協會出臺了本地區的居間人管理辦法或自律規則,但管理標準和尺度不盡一致。
近年來,因居間人誠信、道德風險引發的跨區套利、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等問題時有發生,更有個別期貨公司、從業人員和居間人因開展居間活動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據了解,中國期貨業協會2017年至今處理的各類投訴中,涉及居間人的投訴占比由5%上升至45%,呈現逐年增長趨勢,此類投訴90%以上因居間人誘導開戶、喊單指導交易等超越中介人身份的行為引發。上述行為不但極大損害了投資者合法權益,也影響了期貨行業的社會形象和外界評價。
不難看出,過往居間人的問題主要是其超越中介人身份,介入期貨交易,將自身利益與投資者交易量捆綁,從而與投資者產生利益沖突。
《辦法》要求,期貨公司應當加強合規管理和風險控制,建立健全能夠覆蓋居間人管理的利益沖突防范機制,及時、有效地識別、評估、管理和披露期貨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居間人及其工作人員、投資者等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特別是應當合理確定居間人名下客戶的交易手續費收取標準,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同時,期貨公司應當要求居間人在投資者與期貨公司簽訂期貨經紀合同前履行二大程序,一是合格投資者甄別。居間人應當全面了解投資者的投資需求、財務狀況、投資經驗和風險承受能力等情況,對投資者的投資能力進行鑒別,將合格的投資者介紹給期貨公司;二是風險揭示。居間人應當如實向投資者告知居間身份,充分揭示期貨交易風險,解釋期貨公司、投資者、居間人三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告知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要求。
自《辦法》發布施行之日起,期貨公司應當與居間人及其名下新增的客戶簽署《期貨居間投資者風險告知書》,中國期貨業協會鼓勵期貨公司與居間人及其名下存量客戶在過渡期內補簽《期貨居間投資者風險告知書》。
有行業人士表示,《期貨居間投資者風險告知書》,由期貨公司、居間人、投資者共同簽署,這是向有居間人的投資者充分揭示風險、盡力做到“賣者盡責”、最大限度實現投資者知情權的重要抓手。
此外,《辦法》第二十二條明確了“特別回訪”“持續跟蹤回訪”的具體要求。特別回訪可以看作是“冷靜期回訪”,應當于客戶提交開戶申請24小時冷靜期后完成,客戶確認特別回訪內容后方可申請交易編碼;持續跟蹤回訪主要針對居間人名下客戶交易頻繁、手續費留存較高、虧損較大、存在代理客戶交易或者有利益輸送嫌疑等情況。
《辦法》自2021年9月10日至2022年9月9日為過渡期,即設置了一年的過渡期。過渡期滿,期貨公司所有存續的居間合同均應符合《辦法》規定。期貨公司未按照《辦法》要求執行的,一經發現,中國期貨業協會將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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