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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出資方式有哪些出資形式有哪幾種
一、公司的出資方式有哪些
公司的出資方式如下:1、貨幣出資,沒有金額限制;2、實物出資,包括房屋、車輛、設備、原材料等;3、知識產權出資;4、土地使用權出資,以出讓方式獲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出資;5、其他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公司注冊資本認繳與實繳的區別是什么公司注冊資本認繳與實繳的區別如下:1、繳納時限不同,實繳注冊資本在公司法中原規定是公司股東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認繳注冊資本在公司法中的規定是依據公司章程規定的時間繳足即可;2、繳納方式不同,實繳注冊資本的審驗方式是銀行的驗資賬戶上必須存有對應數目的資金。認繳注冊資本可以在企業登記時繳納,也可以根據股東的實際情況分段繳納至對應賬戶;3、反應的內容不同,注冊資金所反映的是企業經營管理權,注冊資本則反映的是公司法人財產權,所有的股東投入的資本一律不得抽回,由公司行使財產權;4、包含范圍不同,注冊資金屬于企業實有資產的總和,注冊資本屬于出資人實繳的出資額的總和;5、變更方式不同,注冊資金隨時因資金的增減而增減,即當企業實有資金比注冊資金增加或減少20%以上時,要進行變更登記。而注冊資本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增減。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權轉讓后尚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原股東將仍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受讓股東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處理。原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受讓股東損失,受讓股東請求原股東承擔賠償責任、對于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有過錯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股東對于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也有過錯的,可以適當減輕上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責任。第二十八條冒用他人名義出資并將該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冒名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被冒名登記為股東的承擔補足出資責任或者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出資形式有哪幾種
出資方式包括,貨幣、實物出資,以及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還可以用貨幣計價可以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理論上雖然任何類型的財產都可以用來出資,但對法無明文規定的出資形式,要根據出資財產是否符合現物出資的標的物條件來判斷。即須具有確定性、現存性、價值評估的可能性、可獨立轉讓性的標的物才能用于出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明確規定,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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