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導航:
醫保能或跨省轉移醫社保可以跨省轉移嗎跨省換工作醫保怎么辦
一、醫保能或跨省轉移
可以的。
一、醫保轉移需辦理手續如下:
1、在轉入地就業并參保繳費。
2、由本人或者用人單位向轉入地的社保經辦機構填寫《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申請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并出示原參保地開具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3、對符合轉入條件的,由轉入地的社保經辦機構向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發送《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
4、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收到聯系函后轉移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關系,按規定轉移基金,向轉入地社保經辦部門發送《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
5、待基金到帳后,轉入地的社保經辦機構憑信息表接續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關系及個人帳戶,并將辦結情況通知用人單位或本人。至此,整個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完成。
二、醫保轉移材料:
1、本人身份證;
2、養老保險手冊;
3、醫療保險證卡;
4、《參保職工跨省流動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申請表》;
5、《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擴展資料:
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
二、覆蓋范圍和繳費辦法

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是否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
基本醫療保險原則上以地級以上行政區(包括地、市、州、盟)為統籌單位,也可以縣(市)為統籌單位,北京、天津、上海3個直轄市原則上在全市范圍內實行統籌(以下簡稱統籌地區)。
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所在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執行統一政策,實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統一籌集、使用和管理。
鐵路、電力、遠洋運輸等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的企業及其職工,可以相對集中的方式異地參加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繳費率應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職工繳費率一般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隨著經濟發展,用人單位和職工繳費率可作相應調整。
二、醫社保可以跨省轉移嗎
法律分析:1、參保人員在跨統籌區就業前,參保單位或人員攜帶到轉出地辦理終止醫保參保手續;2、轉出地出具異地參保憑證,并辦理轉出手續;3、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單位參加醫保后,攜帶規定資料前往轉入地社保機構申請醫療保險轉入;4、轉入地經辦機構受理申請后,對符合當地轉移接續條件的,應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與轉出地經辦機構聯系,生成并發出《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5、轉出地經辦機構在收到《聯系函》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終止參保人參保手續,以及完成個人賬戶金額劃轉;6、轉入地經辦機構在收到《信息表》和個人賬戶余額后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轉入手續。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醫保跨省轉移手續:首先要在原參保地辦理醫療保險關系注銷手續,然后由本人向市社保中心提出醫療保險關系轉移申請,憑轉出地經辦機構出具的《參保(合)憑證》以及原參保地醫療保險繳費憑證,填寫所在省份的《省醫療保險關系轉移申請表》到市社保基金結算中心辦理醫療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轉移手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九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衍生問題:社保個人如何辦理?1、個人如何繳納社保:可以以自由職業者的身份上社保(養老+醫療)。2、參保條件:城鎮戶口或農轉非戶口。3、辦理地點:當地社區街道的社保服務點,或區縣一級的社保局(勞動保障局)。4、個人如何繳納社保問題中所需基本資料:戶口本、身份證和復印件,2張1寸照片。
三、跨省換工作醫保怎么辦
法律分析:異地轉移醫保的流程:
醫療保險轉移手續,首先要在原參保地辦理醫療保險關系注銷手續,然后由本人向市社保中心提出醫療保險關系轉移申請,憑轉出地經辦機構出具的《參保(合)憑證》以及原參保地醫療保險繳費憑證,填寫《省醫療保險關系轉移申請表》到市社保基金結算中心辦理醫療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轉移手續。
辦理醫保關系轉移手續時須注意兩點:
第一,有接收單位的,由單位辦理醫保手續。沒有接收單位的,個人應在終止原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后的三個月內參保繳費。
第二,辦理醫保關系轉移時,三種醫保關系可以自由轉換。三種醫保關系是指城鎮職工基本醫保、城鎮居民基本醫保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醫療保險轉移后,從次月起享受轉入地相應待遇。辦理手續期間發生醫療費用的,如在規定的3個月內參保繳費,轉入地經辦機構按規定支付相關醫療費用,如超過3個月沒有辦理參保繳費,轉入地經辦機構不予支付未繳費期間的醫療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評論前必須登錄!
立即登錄 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