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首日漲跌幅規定的總結如下圖:
具體的規定從交易所相關文件中提取,主要的內容如下:
滬深主板的上市首日漲跌幅規定:
一、新股上市首日,投資者的申報價格應當符合以下要求,超出有效申報價格范圍的申報為無效申報:
(一)開盤集合競價階段,有效申報價格不得高于發行價格的120%且不得低于發行價格的80%,即股票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階段有效競價范圍為發行價的上下20%。;
(二)連續競價階段、開市期間停牌階段和收盤集合競價階段,有效申報價格不得高于發行價格的144%且不得低于發行價格的64%。
有效申報價格范圍的計算結果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則取至0.01元。
二、新股上市首日連續競價階段,盤中成交價格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超過10%的,本所對其實施盤中臨時停牌;盤中成交價格較當日開盤價上漲或下跌超過20%的,本所不再對其實施盤中臨時停牌。
因前款規定停牌的,停牌持續時間為30分鐘,如停牌持續時間達到或超過14:57,當日14:57復牌,進入收盤集合競價階段。
創業板上市后的前五個交易日不設價格漲跌幅限制:
2.2 買賣創業板股票,連續競價階段限價申報的有效競價范圍,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買入申報價格不得高于買入基準價格的102%;
(二)賣出申報價格不得低于賣出基準價格的98%。
開市期間臨時停牌階段的限價申報,不適用前兩款規定。
2.5 創業板股票競價交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盤中異常波動,本所實施盤中臨時停牌:
(一)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格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30%的;
(二)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格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60%的;
(三)中國證監會或者本所認定屬于盤中異常波動的其他情形。
2.6 根據前條規定實施盤中臨時停牌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單次盤中臨時停牌的持續時間為10分鐘;
(二)停牌時間跨越14:57的,于當日14:57復牌,并對已接受的申報進行復牌集合競價,再進行收盤集合競價;
(三)盤中臨時停牌期間,可以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復牌時對已接受的申報實行盤中集合競價。
盤中臨時停牌具體時間以本所公告為準。
在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個交易日不設價格漲跌幅限制:
第七條 買賣科創板股票,在連續競價階段的限價申報,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買入申報價格不得高于買入基準價格的102%;
(二)賣出申報價格不得低于賣出基準價格的98%。
開市期間臨時停牌階段的限價申報,不適用本條前兩款規定。
第九條 科創板股票競價交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盤中異常波動,本所實施盤中臨時停牌:
(一)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格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30%的;
(二)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格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60%的;
(三)中國證監會或者本所認定屬于盤中異常波動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根據前條規定實施盤中臨時停牌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單次盤中臨時停牌的持續時間為10分鐘;
(二)停牌時間跨越14:57的,于當日14:57復牌;
(三)盤中臨時停牌期間,可以繼續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復牌時對已接受的申報實行集合競價撮合。
以上內容來自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關于完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交易特別規定》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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