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遠期合同交易中,交易者集中到商品交易場所交流市場行情,尋找交易伙伴,通過拍賣或雙方協商的方式來簽訂遠期合同,等合同到期,交易雙方以實物交割來了結義務。交易者在頻繁的遠期合同交易中發現:由于價格、利率或匯率波動,合同本身就具有價差或利益差,因此完全可以通過買賣合同來獲利,而不必等到實物交割時再獲利。為適應這種業務的發展,期貨交易應運而生。
在2011年的時候,國內兩家期貨交易所已下發減免手續費通知,返還的30%交易所手續費全額劃入期貨公司自有資金賬戶并計入公司財務收入,以幫助期貨公司應對目前出現的經營困境。
據了解,上期所、大商所分別下發了減免手續費的相關文件,雖然鄭商所目前還沒正式說法,業內人士估計其也會推出具體的減免措施。
上期所在文件下發之前,已于2011國慶節后交易首日就開始了手續費返還,現在每天能看到資金入賬。大商所相關文件雖然已下來,但資金尚未轉到期貨公司賬上,預計后面會補上。兩個交易所的手續費返還幅度為30%,但名義上不叫做“返傭”,而稱為“代理結算費”。
此次,交易所規定手續費不能返還給客戶,尤其是“炒手”,必須全額劃入期貨公司自有資金賬戶并計入期貨公司財務收入。一些地區的期貨行業協會,隨即也做出相關自律約定。不對客戶“返傭”,可對抑制過度投機起到一定作用。期貨公司如果將交易所返回的手續費直接返給客戶,那么相當于變相降低客戶的手續費,從而出現“價格戰”等惡性競爭,不利于保護期貨公司利益及規范行業發展。
來源:全球財富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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