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權利的涵義包括:
①在期貨法規定的范圍內,期貨權利主體有權根據自己意志進行一定期貨活動行為和抑制他人的一定行為。如美國CFTC禁止預定交易、虛賣、融通交易等不是在交易大廳公開競爭的一切交易,并且規定投機交易合約最大數量和價格最大波動幅度,以抑制投機商操縱市場價格行為。
②在期貨法規定的范圍內,期貨經紀商可以代理期貨交易,但是必須遵循CFTC的一系列規定。如CFTC規定:凡接受客戶指令、替客戶買賣期貨合約、收取客戶保證金、替客戶開立賬戶的個人或組織,都必須以期貨傭金商的名義向CFTC登記。
③在期貨法規定的范圍內,由于他人的行為而使自己的權益不能實現時,期貨權利主體有權請求國家機關予以保護。如1987年10月19日的股市風潮,使香港期貨交易所發生了期貨違約事件,香港期貨保證公司已無法確保市場上的履約要求,便向港英政府請求貸款予以保護。
港英政府和香港商會根據實際情況,各籌資20億港元確保期貨市場的履約信譽。所以,期貨權利是期貨法律賦予期貨關系主體實現其意志或利益的資格、能力或可能性。
期貨義務的涵義包括:
①期貨義務主體必須依據法律的規定,采取一定的行動,以保證主體的權益得以實現。
②期貨法主體所承擔的義務,限定在期貨法規定的或者約定的范圍之內,任何人都不得超出這個范圍要求義務人履行義務。
③期貨法主體應自覺履行自己的期貨義務,如履行不當,就主動應該接受法律的制裁。凡是法律對某一種期貨活動作了必須或者禁止的規定時,期貨法主體必須受此約束,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定責任。
來源:全球財富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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