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革現行法律制度
前面已經提到,經營者股票期權的股票來源是增發或回購股票。然而,我國目前在發行體制上的制約仍然很多。長期以來,股票增發的主要途徑是配股,對非配股形式的股票增發只能作為特例處理,沒有相應的法律規范。對公司股票的回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49條規定,除了為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而注銷股份或是和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進行合并時之外,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對公司增發或回購股票的限制,實際上是斷絕了經營者股票期權實施時所需股票的來源。
因此,除非在法律制度上進行相應的變革,否則經營者股票期權是無法順利實施的。我們欣喜地看到,1999年下半年以來,證券市場進行了種種創新,增發和回購正逐漸成為一種常見的現象,相信國家管理部門也將在這方面有所突破。隨著法律制度的改革,經營者股票期權的操作性將得到極大的提高。
二、加強市場監管
推行管理者期權計劃之后,管理人員在公司的利益會增大,必然會使經理人員以不正當方式謀求自己利益以及拿公司冒險的動機。在中國證券市場還很狹小的情況下,上市公司操縱股價和內幕交易的現象還很普遍。
拿以前的內部職工股現象為例,各上市公司都把內部職工股作為員工福利來對待,通過虛報利潤、操縱股價等種種方式,紋盡腦汁要把內部職工股賣個好價。因此,在臨近內部職工股上市時,股價一般都會上揚。
如果實行了經營者股票期權制度,而市場監管沒有得到加強,只會為上市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多開了一個斂財的口子,助長了上市公司操縱市場的行為,反而會產生反向激勵的結果。
綜上所述,經營者股票期權要在我國順利實施,首先應對法律制度和市場監管進行變革。
來源:全球財富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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