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期貨合約不是由買賣雙方自行答訂的,而是由期貨交易所統一提供的,是所有參加交易者共同約定的共同契約。
其次,期貨合約在合約有效期內,可以在最初買賣該合約的期貨交易所內自由轉讓.無需通過公證背書便可將合約約定的責任、義務和權利轉讓給他人。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區別是,期貨合約的內容不是買賣雙方根據自己的交易要求確定的.而是標準化的。
期貨合約標準化的內容包括四個萬面:
1.商品數量的標準化。即每個朗貸交易所對本交易所提供的每種期貨品種的每張合約所包含商品數量和數量單位都作了統一規定,從而在一個交易所內買賣的每一張同種期貨合約都具有相同的商品數量,如美國乏加哥交易所規定。
2.質量的標準化。即期貨交易所對所有在本交易所上市的期貨商品質量、品級作廠統一規定。交易者在進行期貨交易時,買賣雙方無需再就商品質量、品級協商。
3.交貨時間的標準化。在期貨交易中,進行實物交割的比例很小,但畢竟總有些交易者在合約到期時要進行實物交割。一般地,每個期貨交易所對每種商品的期貨合約都規定若干交割月份。如大連商品交易所提供單月交割的糧食期貨合約。同種商品不同交割月份的合約是不同的期貨合約,交易者可以買賣不同交割月份的期貨合約。一日選定了所買賣的合約,也就確定了交割月份。
4.交貨地點的標準化。即期貸交易所對在本交易所上市的每種期貨商品統一規定了商品實物交收倉庫,當期貸合約到期時,買賣雙方需到規定的倉庫交收貨物。對于以現金結算方式進行實物交割的金融期貨品種,交易所也在合約中指定固定的銀行作為交收地點。
總之,在每一張期貨合約上,均已載明商品的數量、質量、交貨時間和交貨地點.交易者無需再就這些內容進行協商。
? ? ??此外,在期貨合約上通常還標明該種合約的報價單位、每天在本交易所進行交易的時間、最后交易日、最小變動價位、每日價格最大波動幅度及交割方式等內容。每個交易者在買賣期貨合約時,關鍵在于成交價格的確定。
來源:全球財富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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