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藥明康德發布公告稱,公司股東上海瀛翊投資中心(有限合伙)(下稱“上海瀛翊”)因違規減持收到證監會發出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據財聯社記者了解,這是自新《證券法》實施以來,首個上市公司股東因違規減持被證監會處罰的案例。
圖為證監會發出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公告顯示,針對股東違規減持的事項,證監會責令上海瀛翊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2億元罰款。就在5月13日回答記者提問時,證監會專門通報了此次處罰的情況。
證監會指出,2021年5月,藥明康德股東上海瀛翊違規減持股份,違反了《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減持規定》)有關規定,證監會擬依照《證券法》第186條對上海瀛翊作出行政處罰。
據了解,上海瀛翊于2021年5月14日至6月8日期間,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藥明康德股份合計1724.97萬股,占總股本的0.6962%,減持后持股比例降至0.1419%。上海瀛翊在2018年公司 IPO以及2018至2020年年報中都作出有關股份減持的承諾,即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應履行在首次賣出股份的15個交易日前向交易所報告備案減持計劃、公告等相關程序等。
不難發現,資本市場建設至今,A股發展至今,上市公司重要股東減持的目的、減持的頻率、減持的形式已然成為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時參考的重要指標之一,股東減持也往往會帶來鎖鏈式的影響,有積極,亦有消極。其中,重要股東不懷好意地通過違規減持將上市公司當作“提款機”,此舉無疑是投資者眼中不可原諒的“惡行”之一。
據財聯社記者不完全梳理,今年以來,至少有21家上市公司發布股東違規減持股份并致歉的公告。最近一次就在5月12日,新疆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布關于監事違規減持股份及致歉公告,公司監事劉昕在未披露減持計劃的情況下通過集中競價方式減持無限售股份37.47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0.18%。
此次,證監會在回答記者提問時態度極為明確,其指出,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違規減持股份,破壞證券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權益,一直以來是證監會監管執法的重點。新《證券法》第36條專門對股份減持行為作出規范,要求不得違反證監會關于持有期限、賣出時間、賣出數量、賣出方式、信息披露的規定,并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同時還明確了罰則。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應當認真學習、嚴格遵守。違反上述規定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市場分析人士指出,這是監管引導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以及特定股東理性、有序減持,維護資本市場穩定的應有之義。財聯社記者注意到,自2015年以來,證監會不斷調整完善減持制度,在投融資各方利益之間尋求平衡,目前基本形成一套以鎖定期為核心,以全鏈條信息披露、限制減持比例為配套的規則體系。
股東減持具有兩面性,違規減持形式五花八門
股份減持,是指上市公司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協議轉讓,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轉讓股份的行為。顧名思義,就是股東減少自己所持的上市公司股份。
有受訪的市場分析人士指出,從市場影響看,股份減持行為具有兩面性,一方面,減持股份是股東的固有權利,是股份上市交易的應有之義,也是投資者參與股票投資的目標之一。良好的股份流動有利于形成資本循環,進而發揮資本市場的功能,支持企業融資、服務實體經濟發展;另一方面,股份減持行為,尤其是大股東(控股股東、持股5%以上股東)、董監高、持有首發前股份的股東等特定主體的減持行為,市場及中小投資者往往廣泛關注,質疑該類股東高位減持提現、利用信息優勢獲利、獲得高額回報等,大規模、集中減持還可能影響中小投資者信心以及二級市場穩定。
其中,股東違規減持行為五花八門,但往往以如下形式為主:
一是違反預披露要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應當在首次賣出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以進一步引導透明、有序減持,防范利用信息等優勢“精準”減持,甚至滋生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行為。
二是違反減持數量比例限制。大股東或持有首發前股份的股東3個月集中競價減持不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大宗交易不超過2%,以避免前述股東集中、大量、無序減持,擾亂二級市場秩序、沖擊投資者信心。董監高在任期屆滿前離職的,在其就任時確定的任期內和任期屆滿后6個月內,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科創板公司核心技術人員自所持首發前股份限售期滿之日起4年內,每年轉讓首發前股份不得超過上市時所持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減持比例可累積使用)。
三是違反“立案不得減持”規定。在上市公司或大股東、董監高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被立案調查或偵查期間,行政處罰、刑事判決后6個月,或者被交易所公開譴責后3個月內,大股東或董監高不得減持,以加大違規震懾。
四是大宗交易受讓后6個月內不得轉讓受讓股份,協議轉讓后特定股東或轉讓后不再具有大股東身份的,出讓方受讓方需在6個月內共同遵守競價減持不超過1%和信息披露有關規定,以防止大股東“曲線減持”“過橋減持”。
五是股東在質權人、監管機構督促提醒下仍不披露減持計劃,因質權股票平倉被動減持而違反預披露、減持比例等規定。
證監會將繼續依法查處違規行為
不可否認的是,減持制度作為資本市場的重要制度,也是一項中性制度,需要一分為二客觀看待:規定過松,會對二級市場造成沖擊,影響投資者信心;限制過緊,又會降低市場流動性,影響資本形成。
過松過緊皆不可取,但違規減持的出現,注定要對其嚴打嚴抓,給予當頭棒喝。據了解,2020年新《證券法》,為從嚴監管違規減持行為提供了直接依據和有力抓手。證監會已制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包括兩創板塊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對相關主體股份減持作出明確要求。新《證券法》為懲處違規減持提供了直接依據。
對于此次對藥明康德股東的處罰,證監會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聽證規則》相關規定,就我會擬對你實施的行政處罰,該公司享有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公司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經證監會復核成立的,證監會將予以采納。但如果上海瀛翊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證監會將按照當前事實、理由和依據做出正式的行政處罰決定。
據悉,證監會下一步將切實執行《證券法》和中辦、國辦聯合發布的《關于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堅決依法查處違規減持行為,引導股東、董監高規范、理性、有序減持,維護資本市場交易秩序。
(文章來源:財聯社)
來源:萬洲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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