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外匯管理制度有哪些:
中國資本項目外匯管理主要采取兩種形式:一是對跨境資本交易行為本身進行管制,主要由國家計劃部門(如國家計委)和行業主管部門(如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外經貿部)負責實施。二是在匯兌環節對跨境資本交易進行管制,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實施。
(一)資本項目交易環節
對金融市場準入的限制:允許外國投資者在境內購買B股和中國境內機構在境外上市的證券;限制居民到境外出售、發行、購買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不允許境外外國投資者在境內出售、發行股票、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不允許外國投資者購買A股和其他人民幣債券,以及貨幣市場工具。
對外借貸款(包括對外擔保)的限制:允許外商投資企業自行籌借長短期外債;境內其他機構對外借款有限制,如首先要取得借款主體資格,然后是要有借款指標,并要經外匯管理部門的金融條件審批;境內金融機構經批準后才可以遵照外匯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規定對外放貸;一般情況下,境內工商企業不可以對外放貸,但可以經批準提供對外擔保。
對直接投資(包括不動產投資)的限制:對外商在華直接投資限制不多,主要是產業政策上的指導;境內機構對外直接投資有一定限制,如國有企業對外直接投資要經有關部門審批等。

(二)資本項目匯兌環節
允許境內機構開立外匯賬戶保留資本項目下的外匯收入,國家不強制要求其結匯。如外商投資企業可以申請開立外匯賬戶,用于其資本金的收支。
對于境內機構在境內進行資本項目下本外幣轉換。目前我國實行實需交易原則,境內機構只要提供真實的交易背景或需求后,匯兌基本沒有限制,可以申請結匯,也可以申請購匯。例如,境內機構借用外債后需要轉換為人民幣使用,只要其提供真實交易背景,其結匯是允許的。境內機構償還外債需要購匯;我國的法規同樣允許其購匯。當然,借用外債后要進行登記,這是外債還本付息的前提條件。
盡管整體上我國屬于資本項目嚴格管制國家,但也應看到,我國已有相當部分的資本項目事實上已經不存在管制。沒有開放的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中國企業直接向外舉債和把人民幣兌換成外匯進行對外投資;二是外幣投向中國本幣證券市場。可以預計,隨著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資本項目的管制將逐步放松。
來源:外匯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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