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予是什么意思?
在法律和行政程序中,“準予”一詞具有以下含義:
準予請求
當法院或行政機關在接到請求后,對該請求做出肯定的決定時,即為準予。例如,在訴訟中,原告提出索賠,法院會對索賠進行審理,并決定準予或駁回原告的請求。
準予許可
行政機關在審查申請后,決定批準申請人的許可請求時,即為準予。例如,企業申請營業執照,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審查,并決定是否準予許可。
準予救濟

當法院或行政機關裁定一方當事人違反了法律或法規,并應承擔責任時,法院或行政機關可以準予受損方的救濟措施。救濟措施可能包括賠償損失、強制履行義務或撤銷違法行為。
程序準予
在行政程序中,當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完整且符合要求時,行政機關會準予其申請進入下一階段。例如,行政復議中,申請人提交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審查后,會決定是否準予受理。
準予執行
當法院或行政機關作出判決或決定后,當事人必須履行其義務。此時,法院或行政機關會準予對方請求執行判決或決定。例如,債務人拒不償還債務,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需要注意的是,“準予”并不意味著請求、許可、救濟或程序一定得到最終批準或實現。在某些情況下,申請、許可或救濟可能會因為不符合法律或法規要求而被駁回或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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