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連續競價,即是指對申報的每一筆買賣委托,由電腦交易系統按照以下兩種情況產生成交價:最高買進申報與最低賣出申報相同,則該價格即為成交價格;買入申報高于賣出申報時,申報在先的價格即為成交價格。連續競價時,成交價格的確定原則為:1、最高買入申報和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相同,以該價格成交;2、買入申報價格高于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時,以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3、賣出申報價格低于即時揭示的最高申報買入價格時,以即時揭示的最高申報買入價格為成交價。

B集合競價是指對一段時間內接收的買賣申報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競價方式。以我國競價交易制度為例,集合競價時成交價格的確定原則是:1、在有效價格范圍內選取成交量最大的價位;2、高于成交價格的買進申報與低于成交價格的賣出申報全部成交;3、與成交價格相同的買方或賣方至少一方全部成交。兩個以上價位符合上述條件的,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定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若仍有兩個以上申報價格符合條件,取其中間價為成交價格。深圳證券交易所取距前收盤價最近的價位為成交價。集合競價的所有交易以同一價格成交。集合競價未成交的部分,自動進入連續競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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