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是商業銀行向個人和單位發行的,憑以向特約單位購物、消費和向銀行存取現金,具有消費信用的特制載體卡片,其形式是一張正面印有發卡銀行名稱、有效期、號碼、持卡人姓名等內容,背面有磁條、簽名條的卡片。信用卡按是否向發卡銀行交存備用金分為貸記卡、準貸記卡兩類,貸記卡是發卡銀行給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額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額度內先消費、后還款的信用卡。準貸記卡則是先按發卡銀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額的備用金的信用卡。我們現在所說的信用卡,一般單指貸記卡。
最通俗的說法就是:當您的購物需求超出了您的支付能力,您可以向銀行借錢,信用卡就是銀行根據您的誠信狀況答應借錢給您的憑證,您的信用卡將提示您,您可以借銀行多少錢、什么時候還。信用卡也將記錄您的個人資料和消費明細,以便為您提供全方位理財服務。
在外形上,信用卡大小如同身份證,一般用特殊的塑料制成,正面上印有特別設計的圖案、發卡機構的名稱及標識,并有用凸字或平面方式印制的卡號、持有者的姓名、有效期限等信息;卡片背面則有用于記錄有關信息的磁條、供持卡人簽字的簽名條及發卡機構的說明等。
由銀行或簽發的證明持有人信譽良好,可以在指定商店或場所進行記賬消費有信用憑證。普通信用卡尺寸大小如身份證,一般用特種塑料制成,信用卡上印有持有者的姓名、號碼、有效期限等,均為凸字。為了防止冒領,近年來有的信用卡上印有持卡人照片。當顧客購貨結帳時,只需將信用卡交商店,由收款員把信用卡放在壓印機上壓印一下,那些凸字就會印在一式太湖網的單據上,然后持卡人在單據上簽字,商店收款員將單據上的簽字與信用卡上的簽字式樣核對相符后,即承認記賬消費,持卡人不必付現金就可以購買所需的貨物。信用卡的持卡人除了可以在特約商戶憑卡簽字購買各種商品、就餐、娛樂、住宿外,還可以向發卡機構指定的銀行透支一定限額的現金。特約商戶和指定受理銀行憑持卡人簽字的帳單向發卡機構收款,再由發卡機構送持卡人核對,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清。至持卡人付清時,發卡機構按規定計收透支款項利息。如到期未付清,則要計收罰息。
最早發行信用卡的機構并不是銀行,而是一些百貨商店、飲食業、娛樂業和汽油。美國的一些商店、飲食店為招徠顧客,推銷商品,擴大營業額,有選擇地在一定范圍內發給顧客一種類似金屬徽章的信用籌碼,后來演變成為用塑料制成的卡片,作為客戶購貨消費的憑證,開展了憑信用籌碼在本商號或或汽油站購貨的賒銷服務業務,顧客可以在這些發行籌碼的商店及其分號賒購商品,約期付款。這就是信用卡的雛形。
據說有一天,美國商人弗蘭克-麥克納馬拉在紐約一家飯店招待客人用餐,就餐后發現他的錢包忘記帶在身邊,因而深感難堪,不得不打電話叫妻子帶現金來飯店結賬。于是麥克納馬拉產生了創建信用卡的想法。1950年春,麥克納馬拉與他的好友施奈德合作投資一萬美元,在紐約創立了大來俱樂部(DinersClub),即大來信用卡的前身。大來俱樂部為會員們提供一種能夠證明身份和支付能力的卡片,會員憑卡片可以記賬消費。這種無須銀行辦理的信用卡的性質仍屬于商業信用卡。
1952年,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的富蘭克林國民銀行作為金融機構首先發行了銀行信用卡。1959年,美國的美洲銀行在加利福尼亞州發行了美洲銀行卡。此后,許多銀行加入了發卡銀行的行列。到了六十年代,銀行信用卡很快受到社會各界的普遍歡迎,并得到迅速發展,信用卡不僅在美國,而且在英國、日本、加拿大以及歐洲各國也盛行起來。從七十年代開始,香港、臺灣、新加坡、馬來西亞等發展中和地區,也開始發行信用卡業務。信用卡也是銀行卡嗎
附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發生的一切債務均由主卡持卡人承擔,由主卡持卡人直接向發卡機構或特約單位履行債務,因此,主卡持卡人與副卡持卡人之間多為財產共有關系,或者彼此了解、信任,二者之間存在贈與、委托、有償承擔等約定,同時也決定了主卡和附卡屬于同一帳戶,信用額度共享。
在主、附卡持卡人關系中,主卡持卡人處于主導地位,有權決定增加或取消副卡,副卡持卡人則處于附屬地位。如主卡被取消,副卡應主動交還發卡機構。主卡持卡人要求中途停止使用附卡時,也應將附卡交還發卡機構,其未了結的債務,仍由主卡持卡人承擔。
(1)持卡人不必支付現金就可以獲得商品與勞務,免去了消費者攜帶大量現金的不便和風險,方便了消費者外出購物、出差和旅游。
(2)銀行可以以此作為爭取商戶及持信用卡客戶存款的手段,并按墊付款總額收取一定百分比的傭金。
(3)信用卡把發卡銀行、持卡人和特約商戶、代辦行緊密地連接在一起,構成了循環往復的連鎖債權債務關系,而這種關系的建立和發展又都取決于彼此間提供的信用。
鑒于信用卡的上述特征,使得信用卡作為交換媒介,能夠在較大的范圍和程度上取代現鈔流通,而進入所謂的無現金社會,因而人們便把它看作紙幣之后的新一種貨幣。
(1)首先,貨幣是充當交換媒介的一般等價物,價值尺度職能是貨幣的最基本的職能,而信用卡則不同,它不是等價物,沒有價值尺度作用,而只是價值轉移的手段,是貨幣的載體;
(2)其次,作為流通手段,貨幣與商品在買與賣者之間不斷作換位運動,而信用卡則永遠隸屬于一個主人,在作為媒介完成商品交易時,價值轉移了,信用卡并沒有轉移,它所媒介的仍然是貨幣與商品的換位運動;
(3)再次,信用卡是一種先進的支付工具,它是貨幣支付手段的擴大和延伸,它突破貨幣的局限性,可在一地或數地多次地為它的持有者完成交易,可在銀行授信額度以內以或大或小的金額支付貨幣換回持卡人所需要的商品和服務。在為同一持卡人服務時,它把貨幣的支付手段在時間和空間上大大擴大了;
(4)它不會成為世界貨幣。盡管信用卡打破國界限制,在國際上廣泛使用,但由于它不具有價值尺度作用,它所轉移的仍是貨幣,它在貨幣執行世界貨幣職能時仍然是一種支付工具。
信用卡這種支付工具現在已經普遍成為很多經濟中必不可少的交換手段,同現金和支票相比而言,它能夠為消費者和商戶帶來更多的便利,充分的體現出信用卡的優越性。
(5)支票自身的缺陷。一是支票本不容易攜帶,二是支票難以跨區域使用,這主要是為防范空頭支票的風險。支票擔保服務也只能部分地防范空頭支票風險,而且擔保費用高昂,一般為1%-2.2%,風險程度高的開票人甚至需要支付高達5%的擔保費;
(6)信用卡的使用促進了郵購、電話購物及網上購物等訂貨方式的發展。信用卡出現以前,人民必須在取得貨物清單后填寫訂購單,并將它同支票一起郵寄出去,這樣極其耗時。而通過信用卡則可以大大節省交易的時間,提高交易效率。
(7)票據作為支付工具,在發揮作用的時候,要受到時間、空間、金額和受益人的限制,在一定的時間里由特定的受益人到事前確定的地方安票據所填列的金額去支取。而信用卡則拋棄了票據的局限,它不象票據只具有使用上的一次性,而是可以多次使用,可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商戶多次支付,金額也不固定,受益人可以是不同的多人次,它把票據的功能大大發展了;
(8)票據作為信用工具,只有在支付時發揮作用,而信用卡不僅是支付工具,結算工具,而且具有消費信貸作用,是任何票據、貨幣都不具有的。
總結:關于信用卡是不是銀行卡,這個問題上面說了,按照信用卡發行機構劃分,可以分為銀行卡和非銀行卡,這一點在國內由于政策的原因,信用卡的發行機構只能是銀行,所以目前為止國內的信用卡也是銀行卡。但是在國外很多非銀行機構也是可以發行信用卡的,所以信用卡不一定就是銀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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