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1:什么是反傾銷調查?
問題2:反傾銷調查是什么意思?
《反傾銷協定》規定,一成員方在采取反傾銷措施之前須進行反傾銷調查,其目的是查實是否存在傾銷、產業損害及兩者的直接因果關系。反傾銷調查由進口方政府當局執行,但反傾銷調查的發起須始于由進口方境內據稱受損害的產業或其代表提交有關的書面請求。
書面申請應包括下列證據:
傾銷狀況、產業受到的損害、傾銷與損害之間的直接因國關系。說明證據的所需資料包括如下內容:
(l)申請者的身份及申請者所代表的境內相同產品生產價值和數量;
(2)有關被視為傾銷產品的一套完整的說明,包括該產品所屬國家的名稱、出口國或原產地國的名稱、已知的該產品進口商名單;
(3)被訴商品在原產國或出口國國內市場出售時的價格資料,出口價格的資料,或者該產品在進口方首次向一個的買主轉售時的價格資料;
(4)被訴產品的進口數量變化資料,對國內市場相同產品價格影響以及對國內有關產業造成后續沖擊的程度和資料,表明有關影響產業狀況的經濟因素和指數。
進口方當局在接到書面申請后,依據其提出的證據的準確性和充分性.決定是否發起調查。如證據缺乏準確性和充分性,不應發起調查;反之,則可發起傾銷調查。但在發起調查之前,當局應通知有關出口方政府;且不妨礙已到岸商品完成清關程序。
在特殊情況下。如果進口方當局在沒有收到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提出發起調查的書面申請的情況下,決定發起一項調查,只有在掌握傾銷、損害和相互具有因果關系的足夠證據時才能開始。
反傾銷調查的終止條件:(1)在調查開始后,有關當局發覺傾銷或損害的證據不足,應 盡快終止調查;(2)有關當局確定傾銷幅度不到正常價值的2%或傾銷產品的進口量或者損 害可以忽略不計(如傾銷產品的進口量在進口方國內市場上相同產品中的比重不足3%)。應 終止調查:
反傾銷調查的期限:在一般情況下,反傾銷調查應在其開始后的一年內結束,最長不能超過18個月。
反傾銷調查程序涉及的利害關系方是指:被調查產品的出口經營者、進口經營者或外國生產者,或大多數成員為該產品的生產者、出口經營者或進口經營者的同業公會或商會,出口成員方的政府,以及進口方同類產品的生產者,或大多數成員方在進口方領土內生產同類產品的同業公會或商會。除上述各方外,不排除各成員方允許國內或國外其他各成員方被列為利害關系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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