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每個月第四個周三為當月期權合約的行權日,期權合約行權交收日為行權日的次一交易日。被行權指派的認購期權義務方應當在交收日收盤前準備足額的標的證券,認沽期權義務方應當在交收日收盤前準備足額的資金。
投資者在行權交割中出現應交付的合約標的不足,其合約賬戶持有未到期備兌開倉的,相應備兌證券將被用于當日的行權交割。由此造成的備兌證券不足部分,將于日終轉為普通倉。投資者出現行權資金交收違約、行權證券交割違約的,期權經營機構有權按照期權經紀合同約定的標準向其收取相應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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