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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資產支持證券(ABS)?

    推薦答案

    問題1:什么是資產支持證券(ABS)?
    問題2:資產支持證券ABS是什么意思?
    資產支持證券(Asseted-Backed Security,以下簡稱ABS),其支付基本來源于支持證券的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項下的資產通常是金融資產,如貸款或信用卡應收款,根據它們的條款規定,支付是有規律的。
    資產支持證券是一種債券性質的金融工具,是公司債的替代選擇,它將公司的特定資產或某項現金流作為融資抵押資產,而非以公司整體名義來融資,由于選擇特定資產或某項現金流的風險通常要低于公司整體,因此公司可以獲得較低的利率,減少融資成本,也可限制償債風險。
    ABS的流程是這樣的,首先要從公司資產負債表上剝離出準備資產證券化的資產,如應收賬款、商業銀行的貸款資產,將這些資產或現金流放到一個特殊目的載體(SPV)中,再以SPV的名義向投資者發行ABS證券。目前國內ABS嘗試還主要集中在商業銀行剝離資產領域。ABS給投資者帶來的好處是,可以提供更加豐富的投資品種,滿足不同風險/回報需求。
    資產證券化支付本金的時間常依賴于涉及資產本金回收的時間,這種本金回收的時間和相應的資產支持證券相關本金支付時間的固有的不可預見性,是資產支持證券區別于其它債券的一個主要特征。資產證券化可分為信貸資產證券化和非信貸資產證券化。
    資產證券化,通俗而言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具有可預期收入的資產,通過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證券的方式予以出售,以獲取融資,以最大化提高資產的流動性。資產證券化在一些國家運用非常普遍。目前美國一半以上的住房抵押貸款、四分之三以上的汽車貸款是靠發行資產證券提供的。
    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規則
    第一條 為規范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行為,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推動債券市場的發展,根據《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5〕第7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資產支持證券受托機構(以下簡稱受托機構)的信息披露應通過中國貨幣網、中國債券信息網以及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三條 受托機構應保證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和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資產支持證券發起機構和接受受托機構委托為證券化提供服務的機構應按照信托合同和服務合同的約定,及時向受托機構提供有關信息報告,并保證所提供信息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四條 受托機構、為證券化提供服務的機構、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同業中心)、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等相關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擬披露的信息。
    第五條 受托機構應在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前的第五個工作日,向投資者披露發行說明書、評級報告、募集辦法和承銷團成員名單。
    分期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其第一期的信息披露按本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執行;自第二期起,受托機構只在每期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前第五個工作日披露補充發行說明書。
    第六條 受托機構應在發行說明書中說明資產支持證券的清償順序和投資風險,并在顯著位置提示投資者:“投資者購買資產支持證券,應當認真閱讀本文件及有關的信息披露文件,進行的投資判斷。主管部門對本期證券發行的核準,并不表明對本期證券的投資價值作出了任何評價,也不表明對本期證券的投資風險作出了任何判斷”。
    第七條 受托機構應在每期資產支持證券發行結束的當日或次一工作日公布資產支持證券發行情況。
    第八條 資產支持證券存續期內,受托機構應在每期資產支持證券本息兌付日的三個工作日前公布受托機構報告(編制要求附后),反映當期資產支持證券對應的資產池狀況和各檔次資產支持證券對應的本息兌付信息;每年4月30日前公布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上年度受托機構報告。
    第九條 受托機構應與信用評級機構就資產支持證券跟蹤評級的有關安排作出約定,并應于資產支持證券存續期內每年的7月31日前向投資者披露上年度的跟蹤評級報告。
    第十條 召開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布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時間、地點、會議形式、審議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等事項,并于大會結束后十日內披露大會決議。
    第十一條 在發生可能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價值有實質性影響的臨時性重大事件時,受托機構應在事發后的三個工作日內向同業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提交信息披露材料,并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本條所稱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項:
    (一) 發生或預期將發生受托機構不能按時兌付資產支持證券本息等影響投資者利益的事項;
    (二) 受托機構和證券化服務機構發生影響資產支持證券投資價值的違法、違規或違約事件;
    (三) 資產支持證券第三方擔保人主體發生變更;
    (四) 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評級發生變化;
    (五) 信托合同規定應公告的其他事項;
    (六) 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監管部門規定應公告的其他事項;
    (七)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公告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同業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應在不遲于收到信息披露文件的次一工作日將有關文件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除適用本規則外,還適用于《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0〕第2號)、《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5〕第1號)和《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流通審核規則》(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4〕第19號)等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本規則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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