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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角債是什么意思

    推薦答案

    “三角債”是人們對企業之間超過托收承付期或約定付款期應當付而未付的拖欠貨款的俗稱,是企業之間拖欠貨款所形成的連鎖債務關系。通常由甲企業欠乙企業的債,乙企業欠丙企業的債,丙企業又欠甲企業的債以及與此類似的債務關系構成。
    企業之間的資金拖欠若波及面太廣,規模過大,則會嚴重影響企業生產經營的正常進行,同時也會沖擊銀行信貸計劃的執行。巨額的未清償的債務拖款使企業或不能進一步向銀行申請貸款,或難以申請到信貸;越來越多的企業會陷入債務死扣之中,每一個企業既不愿意償債,它的債權也無法得到清償。
    “三角債”還會造成經濟信息的混亂。
    立法
    三角債的大量存在主要是債權人和債務人的一身兼兩任甚至多任。合同法第73條為此確立了代位權制度。其主要內容為:“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債權專屬于債務人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因企業建設建設項目而產生的三角債不但數量多,而且標的大,法院審理后執行難度也大。特別是在年關歲尾,常有民工以死相逼討債的事發生,但建筑企業也是苦處沒法說,可以說三角債是很多建筑企業的一道難邁的坎。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雖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但在司法實務中難度不小,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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