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出清指的是風險平衡,行情或市場中沒有出現風險較大或風險較小的情況。讓經營失敗的金融機構有序退出市場,實現市場出清,阻斷金融風險傳染,消除和化解金融體系的風險隱患,有利于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
由于一些金融機構存在隱匿風險的狀況,盲目夸大經營,以更高的成本對外融資以掩蓋真實資金壓力。這些高風險經營行為不僅為金融機構的債權人帶來了更大的風險,而且還會通過業務往來傳播到整個金融體系。
2015年《存款保險條例》實施,保障了金融機構破產過程中存款人和投保人的資金安全,防止了個別金融機構倒閉而引發的風險傳染,維護了金融體系的整體穩定運行。
在經濟結構調整過程中,一些行業和企業盈利能力的下降和部分市場主體過度負債,導致潛在風險在金融機構內部不斷聚集,部分金融機構不良貸款率大幅攀升。
當“資不抵債”和“不能清償”的情況頻繁出現在企業中,就會影響風險系統的平衡,進行風險出清,有利于阻斷風險的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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