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后,出現被執行人的名字。此時,敗訴方必須按照法院的判決進行一定的賠付或者接受一定的處罰。如果當事人能夠接受處罰或者正常付款,那么案件就結束了。當事人拒不履行法院判決的,此時稱為被執行人。
法院被執行人與失信被執行人的區別。
當庭被執行人與背信被執行人的區別在于“背信”二字:
1.被執行人:需要通過法院判決承擔相應執行義務的人,在進入執行程序時可以稱為被執行人。
但在被執行人的基礎上,失信的被執行人通過手段使法院無法執行,使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被執行人實際上是有能力執行的。
如:惡意隱瞞、轉移財產、訴諸消失等手段、拒絕執行甚至訴諸暴力抗法阻撓執行等。
2.被執行失信的人將被法院納入征信系統,全國聯網,對這個人以后的信譽體系產生巨大影響,包括無法獲得信用、無法申請信用卡、限制高消費等。
被執行人,被執行后和一般人一樣,不存在上述失信人要承擔的失信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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