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損失準備是銀行按規定提取的貸款損失減值準備。計提貸款損失準備的資產包括貼現資產、拆借資金、客戶貸款、銀團貸款、貿易融資、協議透支、信用卡透支、再融資貸款和墊款等。
企業投保人(保險)質押貸款的減值準備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業質押貸款和抵押貸款(典當)的減值準備也在本科目核算。
委托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對其他單位貸款計提的減值準備,可改為“1304委托貸款損失準備”科目。
本行當期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為期末貸款的賬面價值與預計未來可收回金額的現值之間的差額。在計算貸款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1)對于所有存在客觀減值證據的重要貸款,本行應逐項計算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按照所有重要貸款的原始實際利率貼現,如果貸款利率為可變利率,則按照合同確定的當前實際利率貼現;下同)。
(2)對于所有存在客觀減值證據的非重要貸款,本行可以逐項或組合計算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
(3)所有沒有客觀減值證據的貸款,無論是否為重要貸款,都應根據相似的信用風險特征進行組合,判斷是否發生減值。如果有組合減值的客觀證據,應該為組合計算預期未來現金流的現值。單獨或組合計提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不應包括在此類貸款組合中進行減值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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