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近兩年同期凈利潤應當持續增長,且每股送轉比例不得高于上市公司最近兩年同期凈利潤的復合增長率。
2、上市公司在報告期內實施再融資、并購重組導致凈資產有較大變化的,每股送轉比例可以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但不得高于上市公司報告期末凈資產較之于期初凈資產的增長率。
3、上市公司最近兩年凈利潤持續增長且最近3年每股預期收益均不低于1元,上市公司認為確有必要提出高送轉方案的,每股送轉比例可以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限制,但應當充分公布高送轉方案的主要考慮及其合理性,向投資者揭示風險,且其送轉后每股預期收益不得低于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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