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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債期貨的可交割券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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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實物交割模式下,如果期貨合約的賣方沒有在合約到期前平倉,理論上需要用“名義標準券”去履約。但現實中“名義標準券”并不存在,因而交易所規定現實中存在的、滿足一定期限要求的一籃子國債均可進行交割。
    國債期貨的可交割國債應滿足以下條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在境內發行的記賬式國債;
    2.同時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固定利率且定期付息;
    4.符合國債轉托管的相關規定;
    5.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不同國債期貨合約的可交割國債,還需滿足合約條款規定的期限等相關條件。目前,2年期國債期貨合約的可交割國債為發行期限不高于5年,合約到期月份首日剩余期限為1.5-2.25年的記賬式附息國債。5年期國債期貨的可交割國債為發行期限不高于7年,合約到期月份首日剩余期限為4-5.25年的記賬式附息國債。10年期國債期貨合約的可交割債券為發行期限不高于10年,合約到期月份首日剩余期限不低于6.5年的記賬式附息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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