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權賣方(CallSeller/Writer)是指賣出期權合約的一方。
可以賣出的標的物有:認購期權(看漲期權)和認沽期權(看跌期權)。開倉賣出期權通常稱為建立期權空頭(OptionsShort)頭寸,建立了認購期權或認沽期權空頭頭寸的,其交易者即為期權空頭。
反之,開倉買入認購期權或認沽期權的,其交易者即為期權多頭(OptionsLong)。
期權的賣方只有義務,沒有權力。

限倉是指交易所規定會員或客戶可以持有的,按單邊計算的某一合約投機頭寸的最大數額。具有實際控制關系的客戶和非期貨公司會員的持倉合并計算。
一般月份(合約上市至交割月份前一個月第十四個交易日)非期貨公司會員和客戶持倉限額為:客戶單邊持倉規模≤4萬手,非期貨公司會員8萬限倉,客戶4萬限倉;客戶單邊持倉規模>4萬手,非期貨公司會員限倉=單邊持倉*20%,客戶限倉=單邊持倉*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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