倫敦證券交易所上市條件:
1.公司一般須有3年經營記錄,并須呈報最近3年的總審計賬目。如沒有3年經營記錄,某些科技產業公司、投資實體、礦產公司以及承擔重大基建項目的公司,只要能滿足倫敦證交所《上市細則》中的有關標準,亦可上市;
2.公司的經營管理層應顯示出為其公司經營記錄所承擔的責任;

3.公司呈報的財務報告一般須按國際或英美現行的會計及審計標準編制,并按上述標準獨立審計;
4.公司在本國交易所的注冊資本應超過70萬英鎊,已至少有25%的社會公眾股。實際上,通過倫敦證交所進行國際募股,其總股本一般要求不少于2500萬英鎊;
5.公司須按倫敦證券交易所規范要求(包括歐共體法令和1986年版金融服務法)編制上市說明書,發起人需使用英語發布有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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