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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競價是相對連續競價而言的。所謂集合競價,是指在交易所規定的時間內,所有投資者的買單或賣單都輸入電腦進入報價系統,但交易所并不撮合成交;接下來交易所在撮合成交時間以最大成交量原則確定集合競價。
集合競價原則:
(1)價格優先原則:價格較高的買進申報優先于較低的買進申報,價格較低的賣出申報優先于較高的賣出申報。

(2)時間優先原則:在計算機終端申報競價時,按計算機主機接受的時間順序排列,同一成交價格,先申報先成交
(3)以此價格成交能夠得到最大成交量。低于集合競價產生的價格的賣出申報會全部最大成交量原則:成交;高于集合競價的價格的買入申報會全部成交;等于集合競價產生的價格的買入或賣出申報,則根據買入申報量和賣出申報量的多少,為確定有對手方的存在,將會按少的一方的申報量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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