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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機關的權利有什么?稅務機關的權利

    最近,小編發現不少網友在網上搜索稅務機關的權利有什么?稅務機關的權利這類內容,所以小編也是為此幫大家整理出了下面這些相關的內容,不妨和小編一起看看吧?

    1,稅務機關的權利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稅收行政立法權、稅收管理權、稅收征收權、稅收檢查權、稅收違法處理權、代位權和撤銷權等權力。其中,稅務機關最基本的權利是稅收征收權。

    2,稅收機關的征稅權有那些

    稅收征稅權是稅務機關的基本權利,包括:有權依法征收稅款和在法定權限范圍內依法自行確定稅收征管方式或時間、地點等。進口貨物增值稅、消費稅、關稅的征收管理。

    3,納稅人享有的權利有哪些

    納稅人享有的權利有如下內容:  1.享受稅法規定的減稅免稅優待。  2.申請延期申報和延期繳納稅款的權利。  3.依法申請收回多繳的稅款。  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  4.認為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不當,使納稅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損失的,納稅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賠償。  5.納稅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對自己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及有關資料等保守秘密。  6.納稅人按規定不負有代收、代扣、代繳義務的,有權依法拒絕稅務機關要求其執行代收、代扣、代繳稅款義務。  7.納稅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有申請復議和向法院起訴及要求聽證的權利。  8.納稅人有權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各種不法行為進行揭露、檢舉和控告;有權檢舉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9.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您好,納稅人可以到稅局機關查詢稅務登記內容,以及要求稅務機關公開征稅標準的權利!

    4,稅收管理法規定的稅務機關征稅過程中的職權

    一、稅務檢查職權  (一)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稅務檢查:  1.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  2.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  3.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4.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5.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6.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于稅收以外的用途。  (二)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  (三)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  (四)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  (五)將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稅務機關檢查  二、稅務檢查中的義務  (一)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  (二)稅務機關應當建立科學的檢查制度,統籌安排檢查工作,嚴格控制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檢查次數。  (三)稅務機關行使查詢賬戶或儲蓄存款職權時,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進行,并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  稅務機關查詢的內容,包括納稅人存款賬戶余額和資金往來情況。  (四)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長的,應當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五)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應當依照稅收征管法及其細則的規定行使稅知情權,保密權

    稅務機關的權利有什么?稅務機關的權利

    5,國稅其他行政權力有哪些

    稅務機關的權利與義務體現為職權與職責。稅務機關行使的征稅權是國家法律授予的,是國家行政權力的組成部分,具有強制力,并非僅僅是一種權利資格。這種權力不能由行使機關自由放棄或轉讓,并且極具程序性。征稅主體享有國家權力的同時就意味著必須依法行使,具有職權與職責相對等的結果,體現了職、權、責的統一性。按照征管法的有關規定,可以將稅務機關的職權與職責歸納如下:稅務機關的職權:1.稅務管理權。包括有權辦理稅務登記,有權審核納稅申報,有權管理有關發票事宜等;2.稅收征收權。這是稅務機關最基本的權利,包括有權依法征收稅款和在法定權限范圍內依法自行確定稅收征管方式或時間、地點等;3.稅務檢查權。包括有權對納稅人的財務會計核算、發票使用和其他納稅情況、對納稅人的應稅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進行查驗登記等;4.稅務違法處理權。包括有權對違反稅法的納稅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以及對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移送有權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5.稅收行政立法權。被授權的稅務機關有權在授權范圍內依照一定程序制定稅收行政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作出行政解釋等。6.代位權和撤銷權。此次在新修訂的稅收征管法中,為了保證稅務機關及時、足額追回由于債務關系造成的,過去難以征收的稅款,賦予了稅務機關可以在特定情況下依法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稅務機關的職責:1.稅務機關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或少征稅款,或擅自決定稅收優惠;2.稅務機關應當將征收的稅款和罰款、滯納金按時足額并依照預算級次入庫,不得截留和挪用;3.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征稅,依法確定有關稅收征收管理的事項;4.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減稅、免稅等稅收優惠,對納稅人的咨詢、請求和申訴作出答復處理或報請上級機關處理;5.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經營狀況負有保密義務;6.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的手續費,且不得強行要求非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7.稅務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實施和解除稅收保全措施,如因稅務機關的原因,致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沒看懂什么意思?

    6,稅務機關擁有哪些權力

    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稅務機關擁有國家稅收征管權力,代表國家履行稅收征管職能,依法對納稅人進行稅收征收管理。概括說來,稅務機關主要有稅收行政立法權、稅務管理權、稅收征收權、稅收檢查權、稅務違法處理權、代位權和撤銷權等權力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銻54條的規定,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以下檢查:(1)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2)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3)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4)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5)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6)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 (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于稅收以外的用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55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前納稅期的納稅情況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并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可以按照該法規定的批準權限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56條的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57條的規定,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58條的規定,稅務機關調查稅務違法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通訊員:赫聰/錦州市國稅局

    7,稅務機關有哪些稅務檢查權

    稅務檢查權,是指稅務機關在稅務檢查活動中依法享有的權利,它是稅務機關實施稅務檢查行為、監督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查處稅收違法行為的重要保證和手段。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54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可以行使下列稅務檢查權: 1、查賬權。是指稅務機關有權檢查納稅人的賬薄、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這項權力對于稅務機關監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納稅或者扣繳稅款義務,保證稅收法規的貫徹實施具有重要意義。根據《實施細則》第86條的規定,稅務機關行使查賬權時,一般可以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業務場所進行;必要時,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前會計年度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稅務機關檢查,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開付清單,并在3個月內完整退還;有特殊情況的,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當年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檢查,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在30日內退還。新增規定稅務機關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當年財務會計資料調回檢查,主要是為了便于加強稅收的征收管理。 2、場地檢查權。是指稅務機關有權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稅務機關通過場地檢查,可以核對賬簿、憑證等資料所反映的情況是否真實、準確,有無賬外經營,經濟活動是否合法等,因此,場地檢查是查賬檢查的延續和補充。需要注意的是,在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與納稅人的生活住宅合用的情況下(這種情況在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比較普遍),稅務機關不能直接行使場地(此種情況下的場地為住宅)檢查權,應提請司法機關協助查處。 3、責成提供資料權。是指稅務機關有權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賦予稅務機關這項權力,有助于避免因納稅人等提供資料不實、不全而使稅務檢查受阻的情況發生。但稅務機關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的文件、證明材料等一定要與納稅或扣繳稅款有關;在收取了這些資料后應開列清單并及時歸還。 4、詢問權。是指稅務機關有權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在稅務檢查中,稅務機關或稅務人員根據查賬了解到的情況或者根據收集到的舉報揭發材料,往往要通過查詢、上訪,才能進一步查證落實,它有利于對稅務檢查中查出的問題作出全面、客觀的處理。但詢問的內容必須是與納稅或者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不能詢問與此無關的問題。 5、單證查證權。是指稅務機關有權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這是稅務機關經常采用的檢查方法,對于加強稅源控制,查處各種偷稅行為,維護稅收秩序具有重要意義。但稅務機關在這些場所和企業檢查的對象是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而不是商品、貨物等本身即稅務機關一般不得開箱、開包檢查。 6、查詢存款賬戶權。是指稅務機關有權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進行檢查的權力。存款賬戶是反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資金運動的重要資料,是查處稅收違法案件的重要線索來源,也是對納稅人在銀行的存款進行凍結和扣繳的重要前提。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的檢查權、凍結支付權、扣繳稅款權,是稅務機關的三項重要且有密切聯系的執法權。 除了稅收征管法第54條集中規定的六種稅務檢查權外,稅收征管法還在第55條規定了稅務機關可以在稅務檢查中行使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的權力,在第58條規定了稅條機關在調查稅務違法案件時享有取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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