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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房屋繼承如何分配土地
1.家庭承包耕地、草地,沒有繼承權
家庭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針對的是“農戶”,是以戶為單位的土地承包,所有權屬村集體,并不產生繼承問題。如果老人與子女已經全部分戶,且其戶口上已經沒有其他人在戶,就屬于“整戶消亡”的情況,村集體將收回該戶承包地另行分配。
當然,如果在分戶時,已經在分戶協議中明確清楚了承包地劃分問題,那么子女分到的那些土地是不會收回的,只收回老人所在戶口擁有的承包地。
另外,承包地雖然不能繼承,但是地上的收益,比如糧食、流轉費用等收益子女是可以繼承的。
2.家庭承包林地,繼承人可以繼承收益并繼續承包
如果是林地,其承包經營權可以發生繼承,具體可參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
3.其他方式承包土地,可以繼承
一般像荒山荒地等土地可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承包,承包費和承包期限由交易雙方協商決定,承包收益按照繼承法繼承分配,承包經營權可以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當然,如果所有的繼承人都不愿意繼續承包則可以將承包經營權轉讓,轉讓費作為遺產分配。
4.宅基地不能繼承,地上房屋可以繼承
農村宅基地是不能夠繼承的,但是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地上的房屋可以繼承,如果繼承人符合當地宅基地申請條件可以申請宅基地使用權轉讓,之后可對房屋進行改建擴建等,但是如果繼承人不是本村戶口且不符合分戶條件和宅基地申請條件,那么如果繼承的房子坍塌之后是不能重建的,此時村集體有權收回該塊宅基地。
2. 房屋繼承如何分配土地使用
老人去世后,宅基地上房屋可作為其房產遺產,有遺囑或者遺贈協議的,就按照協議來分配;沒有協議的就按照法定繼承來分配。根據我國繼承法,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對于房產這種不適合分割的財產,可以協商折價以后進行分配。
3. 土地怎么繼承
答: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可以繼承問題。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個人只是作為分配土地時必須考慮的人口數量。承包期內家庭的某個或部分成員死亡時,作為承包方的戶還存在,因而土地承包經營權不發生繼承問題,死者在承包時分配的土地份額由家庭內部其他人繼續承包。如果作為承包一方的農戶消亡,其土地承包經營權趨于消滅,由發包方予以收回承包地。假如耕地允許繼承,那么繼承人如果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將獲得兩份承包地,從我國農村人多地少、人地矛盾比較突出的實際情況看有失公平。如果承包方的繼承人不是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其享有承包繼承權,就會損害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利益,亦與立法精神相違背。但《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2021.1.1生效)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二、農村土地承包權能否繼承
因家庭承包還是其他形式的承包不同而繼承權不同。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將農村土地的類型分為耕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將農村土地承包分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兩類。“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其他方式的承包”是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的承包,承包方的主體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針對“其他方式的承包”,該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權益,依照《民法典》(2021.1.1生效)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該項規定實際上是針對上述“四荒”地做出的,并不包含耕地,對于耕地,承包人死亡后,其繼承人能否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現有立法沒有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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