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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可以繼承嗎
使用權不能繼承,如果符合承租條件,共同居住人可以變更承租人,繼續承租能繼承的是被繼承人去世時名下合法財產,有取得所有權的《繼承法》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承租權能否繼承
在租賃期限內,與死者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繼續承租,但無權繼承。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承租權能繼承嗎
公房承租人沒有權讓孫子繼承。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只能是私有財產才可以繼承。公房屬于國家所有或集體所有。公房承租人只有租住權,沒有處分權。公房不能作為個人財產繼承。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承租人子女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續租公房。
承租房繼承有何規定
已故父母的承租房,其繼承人只能繼承房屋的使用權。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由法定第一順位繼承人來繼承其使用權。法定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包括父母、子女和配偶。如果已故父母留有遺囑,并且遺囑有效,那就按照遺囑的內容繼承。
對于承租房來說,它只是一個承租的使用權,并沒有所有權。所以已故的父母留下的只是一種使用權遺產。但是承租的房屋并不會因為其承租人已故,而停止承租。只要在其承租的期限內,其繼承人都是可以使用的。
如果承租人已故,且沒有遺囑,其第一繼承人都有使用該房屋的權利。而承租房屬于使用權遺產,無法平均分割,只能所有繼承人協商使用。等到承租房屋到期,其使用權也就會到期。
總而言之,如果承租房的繼承人只有一人或者留有有效遺囑,那就由唯一繼承人或者遺囑繼承人單獨繼承使用。如果繼承人較多,就需要所有繼承人協商使用。如果協商不成,可以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繼承人之間如何使用。畢竟承租房只是一種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按照普通遺產進行分割。
承租方可以繼承嗎
您好,公租房無權繼承,只能在承租期內,繼續承租。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從法律角度來講,繼承的前提是被繼承人生前有遺留的個人的合法財產,而公產房的產權人并非個人,所以公產房是不存在繼承問題的。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公產房的實際使用人即承租人不享有該公產房的物權,僅享有承租權。
租賃可以繼承嗎
可以啊,剛繼承的房子已經屬于繼承人,由繼承人自行處理
承租人過世承租房能繼承嗎
公房承租人去世房子歸誰?公房承租人去世房子歸政府。公房租賃權不屬于承租人生前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或者是依法可以繼承的其它合法財產權益,不能作為承租人的財產進行繼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親屬繼續與出租人協商承租。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條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限內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經營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承租人繼承一定要直系親屬嗎
1、無直系親屬遺產由屬于第二順位的兄弟姐妹來繼承。
2、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如果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承租方有繼承權嗎
您好,公房是國家及單位給予的福利待遇,產權屬于國家所有,并非公民的個人財產,承租人僅享有自己居住的權利,并沒有處分該房產的權利,因此不能通過遺囑的方式處分該財產,因為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另外根據建設部的相關規定,公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愿意繼續履行原契約的,可以辦理更名手續。上海市關于公房承租的具體政策您可以咨詢當地的房屋管理機關。
承租人 繼承
公租房不可以作為財產繼承所有權,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親屬繼續承租。公租房的所有權人是國家或集體,公租房承租人去世后,公租房不能作為承租人的財產進行繼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親屬繼續承租
公租房承租人去世后,按下列規定確定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確定的人選繼續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條協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順序在共同居住人中確定變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有權承租的人。
(三)其生前在本處無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協商一致確定的人選繼續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條協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順序確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親屬。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租賃期限內,房屋出租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定。
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繼承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
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或承租家庭因自身原因提出在申請家庭成員間變更承租人的,可向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設立的租賃管理服務站提出申請,并按下列程序辦理:
辦理條件
存在以下任一情況即可申請辦理變更承租人:
1、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
2、承租家庭因自身原因提出在申請家庭成員間變更承租人。
所需材料
1、變更書面申請,明確變更原因
2、承租人身份證、戶口本、租賃合同、死亡證明(承租人死亡的家庭提供)、共同申請人同意變更意見書
辦理流程
1、承租家庭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承租人,填寫變更書面申請,明確變更原因。產權單位核定家庭各項費用均已結清后,收齊承租人身份證、戶口本、租賃合同、死亡證明、共同申請人同意變更意見書等材料后,報送到承租家庭原申請戶籍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審核。
2、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組織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家庭申請情況進行復核,家庭仍符合配租條件的,應在公共租賃住房小區公示10日。公示無異議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在15日內將同意變更意見反饋給產權單位;公示有異議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復核。
3、產權單位在接到反饋意見5日內,為家庭辦理承租人變更手續,租賃期限為原合同剩余期限。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遷;
2、與原承租人為同一戶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員;
4、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
5、沒有其他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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