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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對合法私有財產的保護
2003年中共中央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交修改憲法建議中,明確地提出了“國家保護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的條款。2004年在十屆全國人大第一次全體會議上,經過正當法律程序,“國家保護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正式成為憲法條文。這一規定和進一步明確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的方針,無疑是2004年修憲最具現實意義的內容,它代表了中國共產黨對待私有財產態度的重要轉變,表明了以產權制度改革為核心內容的中國經濟改革,繼續穩步推進。
2007年3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并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民法典明確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也就是說,民法典實行了對所有權的一體保護,不僅保護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而且特別強調了保護私人所有權。物權就是財產權,是人權的組成部分,尊重個人的物權,就是尊重人權的基礎,就是尊重人權。沒有對物權的保護,對人權的保障就是不完善的。
民法典對私人財產的保護
我國公民享有的民事權利主要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人格權、個人信息保護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九條 【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一十條 【民事主體的人格權】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一百一十一條 【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第一百一十二條 【因婚姻、家庭關系等產生的人身權利受保護】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系等產生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一十三條 【財產權利平等保護】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
第一百一十四條 【物權的定義及類型】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
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民法典對合法私有財產的保護期限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條
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
二、私人合法財產一般有哪些
(1)合法收入。合法收入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用自己的勞動或其他方法所取得的收入。如工資、獎金、稿費、利息、入股分紅、接受贈送等。
(2)房屋。主要指公民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
(3)儲藏。儲蓄是指公民存入銀行或信用社的貨幣。對公民的儲蓄除司法機關辦案需要可依法查詢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查詢。銀行和信用社有保密的職責。
(4)生活用品。如衣服、糧食、餐具、交通工具等。
(5)文物。如書法、繪畫、陶瓷、古籍等具有一定價值的物品。
(6)圖書資料。如各種書籍、報刊、圖表等。
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如拖拉機、機床等。
個人的合法私有財產是不可以被其他人侵占,哄搶和破壞的,將個人的合法財產受到了損害時,可以直接報警處理,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是非法獲得的,那么法律不予保護。這個合法財產一般包括了合法的收入和房屋,生活用品,文物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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