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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涉及遺產繼承
1.擴大遺產范圍
《民法典》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所有合法財產。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財產,都屬于遺產,都可以被繼承,包括網絡財產、虛擬貨幣等。
2.增加遺囑繼承形式
原《繼承法》規定了五種遺囑方式: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在此基礎上,《民法典》新增加了2種合法有效的立遺囑方式:錄像遺囑和打印遺囑。新增遺囑方式為老年人及身體行動不便的群體提供了便利。
民法典涉及遺產繼承胎兒
胎兒是有繼承權的。在涉及胎兒繼承的案件中,胎兒尚未出生的,宜以其法定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起訴或者應訴。在胎兒出生后,出生后的嬰兒可以以當事人的身份出現在訴訟中,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嬰兒的名義代理其起訴或者應訴。
根據《民法典》第十六條,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權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涉及遺產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繼承
專屬于被繼承人本人的財產權利。
包括:(1)國家、集體財產的使用權,包括:公共財產使用權、自留山、自留地、魚塘、果園、灘涂、水流、牧場、草原等的經營權以及宅基地的使用權;
(2)承包權、房屋租賃權、雇傭合同中的勞務權、財物代管權;
(3)繼承權、受遺贈權、勞動工資權等。
民法典涉及遺產繼承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編 繼承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二章法定繼承
第三章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四章遺產的處理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條本編調整因繼承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一千一百二十條國家保護自然人的繼承權。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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