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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外嫁女土地補償款
關于征用土地的分配,補償的分配。外嫁女能否享有雙重份額?
外嫁女是可以享受土地征收補償費用的,“外嫁女”不必然喪失獲得征地補償款的權利,外嫁女的戶口未遷出,或者出嫁后即去夫家所在地生產和生活,與娘家所在地村集體土地為其基本生活來源的,說明其與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存在較為固定的生產和生活關系,應認定其仍為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并享有與其他村民同等的分配權。
民法典外嫁女征地補償款
外嫁女”并不是一種嚴格意義上的法律用語,而是農村根據婚俗慣例而來的習慣性稱謂。目前,我國法律對于所謂“外嫁女”能否享受與普通村民同等獲得安置補償待遇的問題,并未作出不同于普通村民的特殊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和本院審理的相關類似案件的裁判情況,對這一直接涉及“外嫁女”切身利益的民生問題,一般應從以下幾方面予以綜合考量:
一是“外嫁女”的戶籍在征地補償方案確定時是否仍然在原集體經濟組織;
二是征地補償方案確定時,“外嫁女”是否仍然在集體經濟組織實際生產和生活;
三是“外嫁女”是否仍然以原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
四是“外嫁女”所在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的意見;

五是“外嫁女”在集體經濟組織所應履行的村民義務;六是“外嫁女”是否在其他集體經濟組織享受了村民待遇。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尤其是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故此,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以侵犯婦女權益為代價所作出的村民會議決定,不能作為否認“外嫁女”能否享受與其他村民同等獲得安置補償待遇的依據。
保障戶有所居是行政機關補償安置所應遵循的原則,避免被征收人流離失所也是其應予考慮的因素。就“外嫁女”而言,她們通常表現為出嫁后戶籍仍然留在娘家,抑或離婚后戶籍重遷回娘家,具體包括“外嫁女”嫁農村男、“外嫁女”嫁城市男以及離婚等情形。無論何種情形,其家庭或者離婚后本人享有的“在農村或者城鎮只能享受一次分配宅基地建房或者福利性購房”這一基本居住權益均應得到保障。行政機關在實施征收拆遷活動中,對“外嫁女”的居住權勢必產生直接影響,行政機關有責任也有義務保障其基本居住權益不受侵害。因此,行政機關在處理“外嫁女”的安置補償問題時,不能單純以婚姻或者戶籍情況作為是否給予安置補償的條件,而是應在綜合前述考量因素的同時,以其基本居住權益是否得到保障作為衡量和判斷的原則。
行政機關只有調查清楚“外嫁女”在婆家(娘家)村或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城鎮中的宅基地分配使用、安置補償、福利性購房情況,才能使“外嫁女”的基本居住權得到有效保障,同時也避免出現重復獲得補償安置的情況。總之,“外嫁女”所享有的合法權益與其他村民相比,不應有所減損或增加,其應當受到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的對待,這既符合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憲法精神,也符合戶有所居的民生保障要求。
外嫁女是否有權獲得土地補償款
外嫁女不一定能夠獲得征地補償。如果外嫁女的戶籍仍在本村,同時本人依然在本村進行生產、生活活動的話,就能夠享受征地拆遷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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