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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預繳稅款是什么意思
預先交納稅金而已,就是實際納稅時間還沒到,提前交了稅金而已。預先交納稅金而已,就是實際納稅時間還沒到,提前交了稅金而已。
2,購房發票上備注一欄寫的是已預繳稅款請問是什么意思
契稅已由開發商預收意思就你購房的契稅已經交過了,這個在付定金或者首付的時候合同中你所要繳納的款項中是有的。一般是房款總的1.5%或者3%。再看看別人怎么說的。
3,什么是預繳稅款
預繳是為了保證稅款均衡入庫 ,企業提前繳納的稅款。對納稅人未按規定的繳庫期限預繳所得稅的,在稅 務處理上屬滯納行為,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以外,同時 按規定加收滯納金。為了保證稅款及時均衡地入庫,企業第四季度的 所得稅稅款應于季度終了后15日內預繳,然后再進行匯算 清繳。這個跟你先預存話費后打電話一個道理 預繳稅金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貸:銀行存款如果下月有上交的增值稅,可以抵減預繳稅款。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多交增值稅)

4,匯算清繳所得稅時已預繳稅額怎么填寫
1、匯算清繳所得稅時,已預繳稅額的填寫: 第32行 本年累計實際已預繳的所得稅額 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本納稅年度已在月(季)度累計預繳的所得稅額,包括按照稅法規定的特定業務已預繳(征)的所得稅額,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按規定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的所得稅額。 2、匯算清繳是指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后規定時期內,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自行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月度或季度預繳的所得稅數額,確定該年度應補或者應退稅額,并填寫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提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結清全年企業所得稅稅款的行為。1、匯算清繳所得稅時,已預繳稅額的填寫: 第32行 本年累計實際已預繳的所得稅額 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本納稅年度已在月(季)度累計預繳的所得稅額,包括按照稅法規定的特定業務已預繳(征)的所得稅額,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按規定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的所得稅額。 2、匯算清繳是指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后規定時期內,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自行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月度或季度預繳的所得稅數額,確定該年度應補或者應退稅額,并填寫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提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結清全年企業所得稅稅款的行為。根據規定向主管稅務局(所)申請退稅。納稅人申請退稅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1. 《退稅申請表》; 2. 完稅憑證等已繳稅款證明原件、復印件;3. 申報表原件、復印件;4. 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復印件;5. 主管地稅局要求的其他說明材料。(復印件加蓋公章)這個不在任何附表中進行填寫的。我咨詢過我這里的稅務機關。、這個金額是系統以你上一年度也就是匯算期內的季報申報表自動生成的金額。如果你現在少了4000元,你得咨詢你的稅務機關。這個在我們這里是由稅務機關在大廳進行手工修正的。應該自動生成的,或者自己填寫的,我們這里國地稅的申報表就是這樣的。別在匯繳申報表中找了,沒有其他與之相關的的了。咨詢專管員似乎更有用。
5,關于預繳稅款
企業在沒有收入時還是要預繳增值稅,是各地國稅沒有完成任務,所采取的地方政策。預繳增值稅可以作為有稅金時的抵交數。(1)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是依據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為計稅依據,貴公司雖然本月預繳增值稅,但是實際繳納了增值稅,所以需要計提和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2)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輔導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購增值稅專用發票預繳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 [2005]1097號)規定:納稅人在輔導期內增購專用發票,預繳的增值稅可在本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后預繳增值稅仍有余額的,應于下期增購專用發票時,按次抵減。 具體做法是,由納稅人自行計算需抵減的稅款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抵減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無誤,且納稅人預繳增值稅余額大于本次應預繳增值稅的,不再預繳稅款可直接發售專用發票;納稅人本次預繳增值稅大于應預繳增值稅余額的,應按差額部分預繳后再發售專用發票。在納稅人輔導期結束后的第一個月內,主管稅務機關將一次性退還納稅人因增購專用發票發生的預繳增值稅余額。 同時根據地稅發(2005)331號文的規定,從2005年6月1日起,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實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辦法的,除另有規定外,隨同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附征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一律不予退(返)還。 所以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除另有規定...(1)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是依據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為計稅依據,貴公司雖然本月預繳增值稅,但是實際繳納了增值稅,所以需要計提和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2)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輔導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購增值稅專用發票預繳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 [2005]1097號)規定:納稅人在輔導期內增購專用發票,預繳的增值稅可在本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后預繳增值稅仍有余額的,應于下期增購專用發票時,按次抵減。 具體做法是,由納稅人自行計算需抵減的稅款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抵減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無誤,且納稅人預繳增值稅余額大于本次應預繳增值稅的,不再預繳稅款可直接發售專用發票;納稅人本次預繳增值稅大于應預繳增值稅余額的,應按差額部分預繳后再發售專用發票。在納稅人輔導期結束后的第一個月內,主管稅務機關將一次性退還納稅人因增購專用發票發生的預繳增值稅余額。 同時根據地稅發(2005)331號文的規定,從2005年6月1日起,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實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辦法的,除另有規定外,隨同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附征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一律不予退(返)還。 所以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除另有規定外,是不予退(返)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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