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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獲取碳排放配額?
企業可以從政府那里免費獲得或通過拍賣等方式購買配額,也可以和其他企業進行配額交易,這就是碳排放權的“交易”。
每年,企業要在規定的時間提交與其上年度核定的溫室氣體排放量相等的配額,以完成其配額清繳義務。這一行為俗稱為履約。
比如,一家能效水平高的企業,雖產量高,但排放總量不大,排放強度低于行業90%的企業。地方部門向其核發了2018年碳配額10萬噸,而企業2018年實際碳排放量僅9萬噸,那么手中就盈余了1萬噸碳配額。盈余部分可留待下年使用,或賣給其他企業獲得收益。
一家能效水平低的企業,產量高,排放總量大,排放強度位居行業前10%。地方部門向其核發了2018年碳配額10萬噸,而企業2018年實際碳排放量11萬噸,那么2019年履約時,就缺少1萬噸碳配額。
企業可在規定日期前向其他企業購買,或者用碳交易覆蓋范圍以外的減排項目產生的減排量來抵消其部分的碳排放。
這種減排項目,常見為可再生資源或森林項目。今年3月,國家發改委等9部委出臺的《建立市場化、多元化生態保護補償機制行動計劃》明確提出,將具有生態、社會等多種效益的林業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優先納入全國碳市場。
碳交易流程?
個人碳交易需要填寫資料提交申請,在申請通過后可以開設交易賬戶,在對交易賬戶進行個人資料的完善之后,投資者可以通過相關的手機軟件進行交易。
企業碳交易需要把企業擁有的碳資產數據上報,在經過第三方交易機構檢驗后由政府分配碳額度,企業把擁有的碳額度放到交易市場上進行交易即可。
碳庫怎么交易?
碳排放是將國家或本單位多余的碳排放配額出售給其它有需要的國家或企業,從中獲取利益的一種交易。
碳排放權交易應當通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系統進行,可以采取協議轉讓(線下交易)、單向競價(線上交易)或者其他符合規定的方式。
碳交易市場遵循“總量控制—交易”的原則,政府確定穩定或逐步降低的碳排放總額,并分配給各排放主體碳排放配額。
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在什么平臺?
碳排放交易所在上海,交易在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成立前,由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易機構”)承擔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系統(以下簡稱“交易系統”)賬戶開立和運行維護等具體工作。中國有7家經國家發改委批準的碳排放權交易所。分別是廣州碳排放權交易所、深圳排放權交易所、北京環境交易所、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湖北碳排放權交易所、天津排放權交易所和重慶碳排放權交易所,但這七個都是試點交易運營。
碳排放交易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建設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決策部署,在應對氣候變化和促進綠色低碳發展中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推動溫室氣體減排,規范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根據國家有關溫室氣體排放控制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包括碳排放配額分配和清繳,碳排放權登記、交易、結算,溫室氣體排放報告與核查等活動,以及對前述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應當堅持市場導向、循序漸進、公平公開和誠實守信的原則。
第四條生態環境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
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覆蓋的溫室氣體種類和行業范圍,由生態環境部擬訂,按程序報批后實施,并向社會公開。
第五條生態環境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建立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組織建設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系統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系統。
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通過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系統,記錄碳排放配額的持有、變更、清繳、注銷等信息,并提供結算服務。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系統記錄的信息是判斷碳排放配額歸屬的最終依據。
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負責組織開展全國碳排放權集中統一交易。
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應當定期向生態環境部報告全國碳排放權登記、交易、結算等活動和機構運行有關情況,以及應當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并保證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系統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系統安全穩定可靠運行。
第六條生態環境部負責制定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技術規范,加強對地方碳排放配額分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與核查的監督管理,并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對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和指導。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開展碳排放配額分配和清繳、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的核查等相關活動,并進行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配合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落實相關具體工作,并根據本辦法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技術規范,并遵守國家其他有關主管部門關于交易監管的規定。
第二章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
第八條溫室氣體排放單位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列入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以下簡稱重點排放單位)名錄:
(一)屬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覆蓋行業;
(二)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達到2.6萬噸二氧化碳當量。
第九條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生態環境部的有關規定,確定本行政區域重點排放單位名錄,向生態環境部報告,并向社會公開。
第十條重點排放單位應當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碳排放數據,清繳碳排放配額,公開交易及相關活動信息,并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確定名錄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相關溫室氣體排放單位從重點排放單位名錄中移出:
(一)連續二年溫室氣體排放未達到2.6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
(二)因停業、關閉或者其他原因不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因而不再排放溫室氣體的。
第十二條溫室氣體排放單位申請納入重點排放單位名錄的,確定名錄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核實;經核實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應當將其納入重點排放單位名錄。
第十三條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重點排放單位,不再參與地方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市場。
第三章分配與登記
第十四條生態環境部根據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控制要求,綜合考慮經濟增長、產業結構調整、能源結構優化、大氣污染物排放協同控制等因素,制定碳排放配額總量確定與分配方案。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生態環境部制定的碳排放配額總量確定與分配方案,向本行政區域內的重點排放單位分配規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額。
第十五條碳排放配額分配以免費分配為主,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要求適時引入有償分配。
第十六條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碳排放配額后,應當書面通知重點排放單位。
重點排放單位對分配的碳排放配額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分配配額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復核;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第十七條重點排放單位應當在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系統開立賬戶,進行相關業務操作。
第十八條重點排放單位發生合并、分立等情形需要變更單位名稱、碳排放配額等事項的,應當報經所在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核后,向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應當通過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系統進行變更登記,并向社會公開。
第十九條國家鼓勵重點排放單位、機構和個人,出于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等公益目的自愿注銷其所持有的碳排放配額。
自愿注銷的碳排放配額,在國家碳排放配額總量中予以等量核減,不再進行分配、登記或者交易。相關注銷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四章排放交易
第二十條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交易產品為碳排放配額,生態環境部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適時增加其他交易產品。
第二十一條重點排放單位以及符合國家有關交易規則的機構和個人,是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交易主體。
第二十二條碳排放權交易應當通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系統進行,可以采取協議轉讓、單向競價或者其他符合規定的方式。

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應當按照生態環境部有關規定,采取有效措施,發揮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引導溫室氣體減排的作用,防止過度投機的交易行為,維護市場健康發展。
第二十三條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應當根據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提供的成交結果,通過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系統為交易主體及時更新相關信息。
第二十四條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現數據及時、準確、安全交換。
第五章排放核查與配額清繳
第二十五條重點排放單位應當根據生態環境部制定的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技術規范,編制該單位上一年度的溫室氣體排放報告,載明排放量,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報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排放報告所涉數據的原始記錄和管理臺賬應當至少保存五年。
重點排放單位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重點排放單位編制的年度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應當定期公開,接受社會監督,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對重點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的核查,并將核查結果告知重點排放單位。核查結果應當作為重點排放單位碳排放配額清繳依據。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技術服務機構提供核查服務。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對提交的核查結果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七條重點排放單位對核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被告知核查結果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組織核查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復核;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第二十八條重點排放單位應當在生態環境部規定的時限內,向分配配額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清繳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額。清繳量應當大于等于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查結果確認的該單位上年度溫室氣體實際排放量。
第二十九條重點排放單位每年可以使用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抵銷碳排放配額的清繳,抵銷比例不得超過應清繳碳排放配額的5%。相關規定由生態環境部另行制定。
用于抵銷的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不得來自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配額管理的減排項目。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上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重點排放單位名錄確定、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情況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三十一條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對重點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的核查結果,確定監督檢查重點和頻次。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采取“雙隨機、一公開”的方式,監督檢查重點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和碳排放配額清繳情況,相關情況按程序報生態環境部。
第三十二條生態環境部和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定期公開重點排放單位年度碳排放配額清繳情況等信息。
第三十三條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應當遵守國家交易監管等相關規定,建立風險管理機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制定風險管理預案,及時公布碳排放權登記、交易、結算等信息。
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泄露商業秘密。
第三十四條交易主體違反本辦法關于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結算或者交易相關規定的,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采取限制交易措施。
第三十五條鼓勵公眾、新聞媒體等對重點排放單位和其他交易主體的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進行監督。
重點排放單位和其他交易主體應當按照生態環境部有關規定,及時公開有關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信息,自覺接受公眾監督。
第三十六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重點排放單位和其他交易主體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有權向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舉報。
接受舉報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并按照有關規定反饋處理結果,同時為舉報人保密。
第七章罰則
第三十七條生態環境部、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有關工作人員,在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并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部依法給予處分,并向社會公開處理結果:
(一)利用職務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二)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泄露有關商業秘密或者有構成其他違反國家交易監管規定行為的,依照其他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重點排放單位虛報、瞞報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或者拒絕履行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義務的,由其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由重點排放單位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測算其溫室氣體實際排放量,并將該排放量作為碳排放配額清繳的依據;對虛報、瞞報部分,等量核減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額。
第四十條重點排放單位未按時足額清繳碳排放配額的,由其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對欠繳部分,由重點排放單位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等量核減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額。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涉嫌構成犯罪的,有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溫室氣體:是指大氣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紅外輻射的自然和人為的氣態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
(二)碳排放: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氣等化石能源燃燒活動和工業生產過程以及土地利用變化與林業等活動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也包括因使用外購的電力和熱力等所導致的溫室氣體排放。
(三)碳排放權:是指分配給重點排放單位的規定時期內的碳排放額度。
(四)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是指對我國境內可再生能源、林業碳匯、甲烷利用等項目的溫室氣體減排效果進行量化核證,并在國家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注冊登記系統中登記的溫室氣體減排量。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碳指標去哪個部門辦理?
這直接向環保局申請,環保局會根據你單位情況作出評估發照。
碳排放指標是市經信委審批
一、碳排放交易試點中監測、報告和核查制度設計國家在7個省市開展的碳排放權交易試點是基于總量的配額型交易,即碳交易主管部門為排放主體分配履約期內各年度的排放指標,企業根據履約期內的實際排放量在碳交易市場上進行碳排放配額的買賣交易
碳匯可以個人交易嗎?
可以。
個人作為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交易主體之一,可以參與碳排放配額交易,個人參與碳交易需要向排放權交易提交申請,經審核后開立交易賬戶,再領取席位號、綁定銀行卡、網銀簽約等一系列操作后,投資者便可通過網上交易客戶端和手機APP進行交易。
個人參與碳交易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比如,重慶碳排放權交易規定:投資者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有比較豐富的投資經驗,較高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金融資產在10萬元以上;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碳交易如何測量?
各個行業的碳排放量測量方法略有不同,但是中心思想大體分為兩種,下面以電力企業為例:
1)直接測量:把在線監測的儀器放在電廠煙氣的出口測量氣體排放量,目前國內沒有采用,主要因為這項技術還沒有成熟。
2)分部計算:首先測算消耗化石燃料產生的排放,用了多少化石燃料、多少煤、多少的燃油等,根據一些經驗或實測得到元素的含碳量,最后再把二者相乘就得到直接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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