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創業板創業板股票
為確保新舊《上市規則》的有序銜接和新《上市規則》的順利實施,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新《上市規則》第2.1.2條第三項,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一年內暫不實施。
2.新《上市規則》施行前已經暫停上市的公司,適用原《上市規則》實施恢復上市或者終止上市。
3.上市公司2019年財務會計報告出現原《上市規則》第13.1.1條第一項至第五項情形之一的,本所按照原《上市規則》對公司股票實施暫停上市,并根據2020年年度報告披露情況適用原《上市規則》實施恢復上市或者終止上市。

4.上市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2019年年度報告的,本所按照原《上市規則》對公司股票實施暫停上市、恢復上市或者終止上市。
5.新《上市規則》施行前已觸及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于每股面值情形的,公司股票在被本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后按照原《上市規則》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6.新《上市規則》第10.3.1條規定的財務類退市風險警示情形以2020年度為第一個會計年度起算。
7.新《上市規則》施行前,上市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已經被法院受理的,適用原《上市規則》,公司股票不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8.新《上市規則》第9.4條有關其他風險警示的規定自2020年9月12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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