廚師劉東(化名)沒有想到,他通過網貸平臺翼龍貸借的錢在還了3年之后,竟然被起訴到法院。隨后,他發現,自己在該平臺的賬號已被鎖定,他被陷入無法“自證清白”的境地。
判決書顯示,2018年11月,翼龍貸運營方的關聯公司起訴劉東,追討借款。該借貸糾紛案經湖南汨羅市法院一審,認定原告的債權沒有證據支持并駁回,隨后湖南岳陽市中院終審維持了該判決。
這起看似普通的借貸糾紛案,卻凸顯出相關問題:作為撮合平臺的翼龍貸自動收購債權,轉讓給關聯公司,并走上“前臺”直接起訴借款人討要借款,是否合法?債權轉讓是否實際履行?
澎湃新聞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判例,翼龍貸以其收購原債權人(貸出人)對借款人的債權,然后將債權轉讓給其關聯公司、第三人,關聯方作為原告,要求借款人還款。對于這一類“起訴債權”的案子,全國已有12個省市34家法院130余起判例駁回了原告的起訴。
法院指出,翼龍貸不能證明其從原始債權人(貸出人)處實際收購了債權,其將該債權再轉讓給第三方的合法性也缺乏理據。根據統計,這些判例中,翼龍貸被駁回的債權總額超過1500余萬元。
8月2日,翼龍貸平臺運營方向澎湃新聞回應稱,其債權轉讓模式在部分法院獲得支持,“有個別案件未獲支持”,原因主要是主審法官對互聯網P2P業務模式的了解程度不同,以及對債權轉讓通知的理解不同。
在相關法律專家看來,上述法院判決的理由背后,是此類網貸平臺角色錯位,及頻頻爆雷事件之后有關方面加強監管的政策反饋。
網貸借款還了仍被告
今年33歲的劉東是湖南汨羅市的一名廚師,與人合伙經營一家飯店。2018年底,他突然接到了汨羅市人民法院的開庭通知。他被起訴歸還他在翼龍貸平臺上借的6萬元本金及利息。
翼龍貸是聯想控股旗下的網絡借款中介平臺,劉東曾于2014年12月在該平臺借款。當時簽下了一張“出借方是常某、劉某,管理方是翼龍貸,借款人是劉東”的三方《網絡借款電子借條》(以下簡稱《借條》)。
借條中約定,劉東因飯店周轉需資金,向常某、劉某借6萬元錢,年利率18%,分12期還清,一年后應償還本息70800元。劉東的妻子及父親做擔保人。
劉東接到法院傳票時,很是驚訝:一來,他早就如期還清了借款;二來,這都是4年前的事,如果第一年就沒還,為何當年不起訴,而要在時隔數年后再起訴?三來,他根本沒有向這個起訴他的“湖南翼湘企業管理公司”(以下簡稱“翼湘公司”)借貸,也不知道這家公司。
法院開庭中,劉東明白了后面一個疑點。原來,當年他從翼龍貸上借錢時,所簽的《借條》有一個附加的格式條款:當借貸人逾期超過30天未還款時,翼龍貸將由系統自動發布債權轉讓通知,如放款人在10日內未撤銷債權轉讓,由翼龍貸自動完成債權收購。
翼湘公司提交的證據顯示,翼龍貸與翼湘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協議稱,翼龍貸從出借人處收購的全部債權,現轉讓給翼湘公司。
天眼查信息顯示,翼湘公司是天津翼龍普濟企業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該天津公司與翼龍貸運營方北京同城翼龍貸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翼龍網”)均系翼龍貸創始人王思聰控股的同一家公司控股。
上述情況通俗表述即為:常某、劉某因借給劉東6萬元,產生了一個債權。因認為劉東未還款,翼龍貸將該債權收購,并且又轉讓給了自己的關聯公司翼湘公司。所以,翼湘公司現在起訴劉東,要求還錢。
不過,劉東最不明白的是,他實實在在還清了這筆借款,為何翼龍貸還可以收購出借人常某、劉某已經不存在的“債權”,以及又如何將該所謂“債權”轉讓給翼湘公司?
開庭前,劉東想從翼龍網平臺取證,證明他已經還清了借款,但打開平臺發現,他的賬戶已經被鎖定,無法登陸。
起訴借貸人還錢吃敗訴
令劉東倍感欣慰的是,當他將這些疑惑作為答辯意見提交給法庭后,汨羅市法院駁回了原告翼湘公司要求還款的訴訟請求。
汨羅法院判決書說理。
汨羅法院查明,劉東已于2015年12月2日將本金6萬元及最后一期利息900元還到了貸出方常某的賬戶。
此外,法院還認為,本案原告翼湘公司從翼龍貸處收購債權的前提,應當是翼龍貸擁有合法的債權。但是,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證據并不能證明翼龍貸從原始債權人常某、劉某處實際收購了債權,以及翼龍貸與劉東之間存在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所以,駁回原告翼湘公司的訴訟請求。
澎湃新聞從汨羅市法院獲悉,翼湘公司起訴翼龍貸借款人還款的訴訟并不只是劉東一起。翼湘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一共提起了11起借貸訴訟。該系列案均是借款人通過翼龍網或其全資子公司溫州翼龍貸向案外人借款,原告稱借款逾期,翼龍網或溫州翼龍貸收購債權成為債權人,之后再將債權轉讓給翼湘公司。
值得一提的是,在其中10起案件中,10名被告人并非都和劉東一樣,進行詳細答辯或者提出已還款的證明。但是,這10起案件仍全被汨羅法院判決原告敗訴。
汨羅法院認為:翼龍貸雖在格式條款中約定,借款逾期后自動收購原始債權人(貸出方)的債權,但證據不能證明翼龍貸實際收購了債權,所以翼龍貸本身并不擁有合法的債權,其再轉讓給原告債權的合法性也無從談起。
澎湃新聞注意到,在汨羅法院吃了敗訴后,翼湘公司向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在劉東案件中,翼湘公司上訴稱,翼龍貸催收系統查詢條件下,劉東存在逾期,而證明劉東已還款的證據存疑,一審法院未進行審查;本案借貸關系成立且合法。
岳陽中院判決書顯示,在劉東案中,該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一致。公開的10份文書顯示,2019年4月29日,岳陽中院對該系列上訴案進行了審理,并全部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終審判決中,岳陽中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翼湘公司主張本案的債權是否有合法的依據。《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劉東當年在翼龍貸簽的借條
劉東當年在翼龍貸簽的借條

岳陽中院指出,翼龍貸在平臺系統自動受讓了貸出人對劉東等人的債權,但該《網絡借款電子借條》上僅有借款人的簽名,并無貸出人的簽名。沒有證據證明貸出人作為原債權人,通知了債務人(借款人),翼龍貸及翼湘公司擁有案涉債權的合法性,無證據能證明。
“約定”收購不等于“實際收購”
澎湃新聞注意到,岳陽中院駁回翼龍貸債權糾紛系列案的審判長,由該院院長擔任。
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判例,截止到7月31日,全國12省市的34家法院,對翼龍貸關聯公司起訴借款人還款的130余起案件(包括二審程序)進行駁回。這些判例中,翼龍貸被駁回的債權總額達15538802.70元。這些駁回包括:駁回翼龍貸方的訴訟請求和直接駁回翼龍貸的起訴。
澎湃新聞統計的32起駁回判決和103起駁回裁定的理由,和汨羅法院或岳陽法院相似,即:指出關于債權轉讓的“約定”,并不等于債權轉讓“實際發生”。
“《借條》只對貸出人、借款人、平臺三方對債權轉讓的方式作出了約定,原告未提供原始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給翼龍貸后通知了債務人的證明,或其它證實債權已經實際收購的證據。翼龍貸債權合法性存疑,再將債權轉讓給其關聯公司的理據不足。”多家法院如是表述。
陜西咸陽、濮陽,河南平頂山,福建泉州,內蒙古通遼,河北邯鄲等地法院甚至直截了當地認為,根據證據,可以認定未發生債權轉讓的法律事實,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無權起訴,遂駁回起訴。
不過,在翼龍貸債權糾紛的判例中,也有法院支持了翼龍貸及其關聯公司、第三人的討債起訴。同時,有部分判例一審支持,二審駁回;一審駁回,二審支持。
8月2日,翼龍貸平臺運營方翼龍網向澎湃新聞發來書面回應。該回應羅列了11起借款起訴在11省市法院獲得支持的判例,并稱,“債權轉讓模式在全國多地法院獲得認可,但在實踐中,亦有個別案件未獲得支持”。
該公司解釋,債權轉讓模式是網貸行業針對逾期借款行為普遍采取的貸后管理模式。當借款人發生逾期時,根據借款協議約定,通過債權轉讓的模式起訴,主張借款人還款。出現法院不支持的情況,原因主要,“1.不同主審法官對互聯網P2P業務模式了解程度不同,有些案件審理會按傳統的民間借貸模式來考量新型的P2P業務模式,造成理解差異。2.個別審理人員對于法律的理解,尤其對是債權轉讓通知的理解,與司法實踐中的普遍認知存在差異。”
澎湃新聞梳理翼龍貸債權轉讓糾紛的判例發現,駁回翼龍貸債權的判例有一個趨勢:自2018年下半年開始逐漸增多。
如自2018年11月23日至2019年7月10日,山西省共有7家法院駁回翼龍貸關聯公司及個人的69份債權起訴,被駁回的債權總額達709萬余元;2019年6月一個月之內,山西省聞喜縣人民法院駁回了47起翼龍貸債權訴訟,駁回的總額達412萬余元。
保護真正的債權人
參與辦理翼龍貸債權糾紛系列案的湖南一法院審判長告訴澎湃新聞,自2018年8月開始,根據最高法的通知及上級法院的精神,基層法院對于民間借貸案件的證據審查,相對以前更加嚴格。
公開資料顯示,2018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通知》稱,近年來,社會上不斷出現披著民間借貸外衣,通過“虛增債務”“偽造證據”“惡意制造違約”“收取高額費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財務的“套路貸”詐騙等新型犯罪,為充分發揮民商事審判工作的評價、教育、指引功能,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防范化解各類風險,并從4個方面提出了要求:一、加大對借貸事實和證據的審查力度,“要適當加大調查取證力度,查明事實真相”;二、嚴格區分民間借貸行為與詐騙等犯罪行為;三、依法嚴守法定利率紅線;四、建立民間借貸糾紛防范和解決機制。
楊薇介紹,在審理翼龍貸這批案件時,她發現,大多數被告沒有說沒借錢,但跟誰借的、應該還給誰,他們并不清楚。而對于法院,需要查明誰是真正的債主。
“涉案債權是經過了幾次轉讓,在審查證據時,翼龍貸與原告翼湘公司之間的債權轉讓存在一個疑點:債權受讓方擁有受讓債權的權利,卻無需付出對價。權利義務一般都需要對等,雖然可以意思自治,自由約定。但從這個疑點,我們注意到一些風險。”楊薇說。
“雖然這批案件駁回了原告起訴,但債權人的利益我們也考慮了。”楊薇說,“我們認為,在該案中如果確實存在合法債權,那個真正的債權人最終是可以站出來用法律討回自己的債權。”
澎湃新聞還注意到,針對部分法院的駁回結果,翼龍貸最新的《網絡借貸協議》對債權轉讓的條款相進行了修改——“甲方(出借人)授權丙方(翼龍貸)對逾期債權提供債權轉讓服務。授權范圍包括但不限于:代為尋找債權受讓人,代為簽署債權轉讓協議,代為向乙方(借款人)發送債權轉讓通知等。”
另外,還進行了增補——“甲方(貸出人)知悉并同意:債權受讓人可無償受讓逾期債權。若債權受讓人無償受讓逾期債權后未能在合理期限內追索實現逾期債權款項的,該逾期債權將重新轉回甲方。”
在李亞看來,這樣的規定顯得對投資人“很不負責”, “這等于說,你的債權我拿來去追討,要不到又退給你。這算怎么回事呢?按理說,債權收購之后就應當支付相應的對價,我就應該取得相應的錢款,結果你追不回還能退給我,這等于說收購債權的行為沒履行。這也坐實了法院推測的,債權轉讓并沒有實際發生。”
駁回背后的角色錯位
在李亞看來,翼龍貸債權轉讓訴訟被駁回背后,實際是其P2P身份的角色錯位。
銀監會于2016年8月14日發布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接受委托從事的活動包括: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銀監會明確,網絡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即大眾所熟知的P2P個體網貸,屬于民間借貸范疇,其本質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不得吸收公眾存款、歸集資金設立資金池、不得自身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等。
“平臺替債權人收購逾期債權的行為,就是剛性兌付,就是為債權人提供了本息收益的擔保行為。一些平臺通過資金池采取借新還舊的方式進行剛性兌付,其行為實質是違反其作為信息中介的角色定位,干了銀行、基金等金融機構才能干的活。”李亞介紹。
澎湃新聞注意到,汨羅市法院判決書在指出翼龍貸債權轉讓存在的問題后,進一步分析,“在該系列案中,原始債權人(貸出人)是通過購買理財產品的方式將資金交付給翼龍網及子公司。借款人從原始債權人處借款時,翼龍網及子公司體現為管理方,但收購債權后即成為借貸關系的債權人(出借方)……民間借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未經有權機關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發放貸款業務的機構或以發放貸款為日常業務活動。民間借貸的資金必須是合法收入的自有資金。”
多份駁回案例中,全國多家法院也認為,原告不能證實翼龍貸及其關聯公司與借款人存在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如山西省聞喜法院認為:原告(山西翼智匯)所提供的證據沒有貸出方對《借條》的簽字認可,其提供的翼龍貸后臺項目截圖,只能證明其所謂貸出方向翼龍網購買該公司違規發行的名為“芝麻開花”的理財產品,而不能證明貸出方有出借款項的意思表示。
在江西省婺源縣法院的判決中,該院認為,案涉受讓“債權”的原始債權系翼龍貸向五位原始債權人“銷售理財產品”的虛假形式吸收資金,并通過翼龍網的“資金池”出借給被告李某,換言之,翼龍貸并不是單純的網絡借貸平臺,從事的是國家法律特別許可金融機構從事而禁止社會公眾和企業從事的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金融活動,因此,原告債權該院不予支持。
“對于P2P平臺來說,國家的相關政策越來越清晰,監管也在逐步加強。資金池、自融或變相自融、為借款人擔保、剛兌等等被三令五申地叫停、禁入,平臺不能碰資金,平臺作為信息中介,只能收取信息服務費,而不能像過去那樣僭越位置,脫離監管。平臺的盈利會變得困難,但這也是平臺若想繼續生存下去,必須面臨的局面。”李亞說。
在回應澎湃新聞的采訪中,翼龍貸平臺的運營方表示,他們仍然認為這只是個別法院和法官對法律和行業理解的偏差,“針對個別不予支持的判決,我司已向高院申請再審。”
不過,對于劉東來說,他感到幸運。因為不懂法律的規定,更不懂網貸的“套路”,當年條款都沒看全,稀里糊涂就簽字借了錢,但沒想到還了錢3年后,仍會被告上法庭,“所幸法院給了我一個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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