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導讀:根據此前銀保監會、公安部等部門聯合發布的《關于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簡稱“通知”)相關規定:
未經有權機關依法批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從事或主要從事發放貸款業務的機構或用以發放貸款為日常業務活動。
因此,實踐中有些公司未取得金融監管部門的批準,利用互聯網搭建融資貸款業務平臺的行為顯然不具有合法性。
那么對應的就會有一個問題:平臺的資金出借方,如果參與了上述資金融通過程,其受讓的債權還具有合法性嗎?
本文通過對河南高院的相關最新判例進行解讀——
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利用互聯網信息技術,搭建融資業務平臺,其中恒元公司全程參與整個資金融通過程。
在恒元公司與薛某某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中,恒元公司依據案件仲裁裁決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被執行人薛某某履行還款義務(本金12000加逾期利息)。
商丘中院審查后認為,當初的仲裁案件涉及程序不當問題,違反了有關仲裁法規,因此不予支持恒元公司申請強制執行的請求。
恒元公司不服商丘中院的執行裁定,于是向河南高院申請復議。
河南高院審理后認為:
(1)首先,恒元公司與薛某某的民間借貸糾紛仲裁案確實存在程序不當問題——商丘中院的執行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2)其次,恒元公司受讓的債權本身也不具有合法性。

于是駁回了恒元公司的復議申請,維持商丘中院的執行裁定。
原因就在于,本案中,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利用互聯網搭建的融資業務平臺,并未取得金融監管部門的批準。
而根據銀保監會“通知”規定:
《關于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發〔2018〕10號)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
未經有權機關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發放貸款業務的機構或以發放貸款為日常業務活動;
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資金,禁止吸收或變相吸收他人資金用于借貸;
對以提供服務、銷售商品為名,實際收取高額利息(費用)變相發放貸款行為應予嚴厲打擊。
——因此平臺本身系違法搭建,其從事的資金融通業務本身也不具有合法性。
而恒元公司全程參與了這一資金融通過程,那么對應的,其受讓的債權本身也就不具有合法性。
我國雖不是判例法國家,河南高院這則判例也不是最高法指導性案例,但是河南高院這一終審裁定,其意義在于,不僅認定了玖富平臺存在重大違規行為,同時也認定了平臺的資金方如果參與這一資金融通過程,那么其債權的合法性同樣也不予認可。
對于以提供服務為名,實則收取高額利息的變相違規發放貸款行為來說,可以說打出了一記司法重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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