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涉多項違規,中國銀行駐馬店分行行長被罰款5萬并警告近日,中國銀行駐馬店分行行長張會軍對多項違規行為負有管理責任,被予以警告,并罰款人民幣5萬元。12月6日,銀保監會網站公布一份對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駐馬店分行(以下簡稱中國銀行駐馬店分行)行長張會軍的行政處罰信息,因對多項違規行為負有管理責任
原文章標題:涉多種違反規定,中行駐馬店市分行行長被處罰5萬并警示
近日,中行駐馬店市分行行長張會軍對多種違規操作承擔管理責任,被給予告誡,并處罰rmb5萬余元。
12月6日,銀保監會網站發布一份對中行有限責任公司駐馬店市支行(下稱中行駐馬店市支行)銀行行長張會軍的行政處罰信息,因對多種違規操作承擔管理責任,張會軍被給予告誡,并處罰rmb5萬余元。
據河南省銀保監會駐馬店市大隊行政處罰信息公布表(駐銀監會罰決字〔2018〕8號)表明,張會軍對中行駐馬店市支行借款“三查”嚴重不敬業、資金運用侵吞它用及未按施工進度派發房產開發借款、借款資金回流作承兌匯票擔保金、虛報儲蓄及申請辦理無真正貿易背景銀行匯票的違法行為負管理責任,懲罰根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第三十一條,《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第四十一條,《固定資產貸款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案件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206號)第三條,《銀監會政策研究室有關票據業務流程風險防范的通告》(銀監辦發〔2015〕206號)第一條,《票據法》第十條,《商業服務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方法暫行規定》(青發〔1997〕216號)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管控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被給予告誡,處罰5萬。
據查看,張會軍為中行有限責任公司駐馬店市支行領導班子、銀行行長。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要求:貸款人審理貸款人申請貸款后,應執行財務盡職調查崗位職責,對個人貸款申請具體內容和有關情形的真實有效、精確性、完好性開展核查,產生調研評價意見。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要求:選用貸款人受托支付的,貸款人應規定貸款人使用借款時明確提出支付申請,并受權貸款人按合同規定方法付款借款資產。貸款人應在借款資產派發前審查貸款人有關買賣材料和憑據是不是合乎合同規定標準,付款后搞好相關關鍵點的評定紀錄。
《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第四十一條要求:商業服務銀行融資執行后,解決全部很有可能危害還貸的要素開展持續性檢測,并產生書面形式監測報告。關鍵檢測以下幾點:
(一)顧客是不是按承諾主要用途應用授信額度,是不是誠信地全方位合同履行;
(二)授信額度新項目是否正常開展;
(三)顧客的法律地位是不是產生變化;
(四)顧客的經營情況是不是產生變化;
(五)授信額度的還款情形;
(六)抵押物可得到狀況和品質、使用價值等狀況。
《固定資產貸款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要求:選用貸款人受托支付的,貸款人應在借款資產派發前審查貸款人有關買賣材料是不是合乎合同規定標準。貸款人審批允許后,將借款資產根據貸款人賬戶支付給借款人交易對手,并應搞好相關關鍵點的評定紀錄。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案件風險提示的通知》第三條要求:提升對擔保金由來真實有效、合規的審批和監管,不可減少業務流程規范。辦理業務情況下,務必保證承兌匯票違約金比例適度且立即全額及時,不得以借款或貼現資產存繳擔保金,不可侵吞或提前支取擔保金,不可將專用存款賬戶與其他賬戶串用;擔保金未遮蓋一部分所需求的質押、質押貸款或第三方確保務必認真落實。
《銀監會政策研究室有關票據業務流程風險防范的通告》第一條明文規定:風險防范
(一)票據同業業務專營店整治落實不到位。一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票據同行業專營店上解不徹底,不同程度存有未推行專營店單位集中化審核、子公司申請辦理同行業票據業務流程、會計處理不集中、未對同行業票據交易對手推行名冊制管理方法、違反規定申請辦理商業承兌匯票買入返售業務流程等難題。
(二)根據票據轉貼現業務流程遷移經營規模,削減資產占有。一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一貨難求 買入返售 期滿買斷合同”、“假買斷合同、假一貨難求”、額外復購服務承諾等交易模式,假一貨難求真出表,或幫助他行至月末股權代持,調整銀行信貸規棋;有些利用第三方機構,將票據財產變為資管計劃,以項目投資取代貼現,隨便調整財務會計報表并降低資產記提。
(三)利用承兌匯票貼現業務流程虛報金融機構貸款經營規模。一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翻轉批準銀行匯票,以票吸存,虛報資產負債率經營規模;或以借款、貼現資產做擔保金,申請辦理銀行匯票,虛報儲蓄。有些還根據人為因素調換業務類型,提增信貸業務收益,虛報業績考核。
(四)與票據中介公司聯合,違反規定買賣,擾亂市場紀律。一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房產中介協作,離行離柜很多申請辦理無真正貿易背景票據貼現,非法牟利。
(五)借款與貼現互相閃展,遮蓋信貸風險。一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貼現資產還舊借新,調整銀行信貸質量標準;放貸還款墊付,遮蓋欠佳。
(六)自主創新“票據代理商”避開監管要求。一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同行業代理商轉貼現、抽屜協議,藏匿同業業務經營規模;授權委托中介服務申請辦理票據業務流程,乃至租賃、外借帳戶和印章。
(七)一部分鄉村金融機構為其他銀行藏匿、削減信貸規模給予“安全通道”,違規經營問題突出。在某些國有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核心下,一部分農村信用社、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為他行做安全通道、消經營規模,違反規定貼現,很多出示抽屜協議或服務承諾申請辦理轉貼現,不按規定開展財務核算,乃至賬外運營,隱匿風險性重要。
《票據法》第十條明文規定:票據的批準、獲得和出讓,理應遵照誠實信用原則的標準,具備真實的買賣關聯和債權債務關系。票據的獲得,務必支付溢價增資,即理應支付票據彼此被告方認同的相對應的成本。
《商業服務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方法暫行規定》第三條要求:承兌匯票、貼現、轉貼現、再貼現的商業承兌匯票,要以真正、合理合法的產品交易為基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管控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規章及其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管要求的,銀行業監管組織除按照此方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要求懲罰外,可以區分不一樣情況,實行以下對策:
(一)勒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的承擔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它立即責任人員予以政紀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方式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的承擔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它立即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之上五十萬元下列處罰;
(三)注銷立即承擔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限期直到終生的任職要求,嚴禁立即承擔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它立即責任人員一定限期直到終生從業銀行業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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