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五的證監會新聞發布會上,證監會公布了兩宗案件。其中一起是恒康醫療(002219,診股)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闕文彬謝風華
隨著證監會公布這兩起案件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他們的違法違規行為也被公諸于眾。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法律法規,破壞了市場秩序,必須堅決予以打擊。證監會表示,將持續對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保持高壓態勢,依法依規精確打擊,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謝風華操縱恒康醫療股價終身市場禁入
根據證監會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生于1971年1月的謝風華是蝶彩資產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彩蝶資產成立于2012年5月。
謝風華,想必不少人都有對其耳聞。作為首批保薦代表人,謝風華曾在資本市場留下濃墨重彩一筆。2012年1月6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謝風華犯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罰金人民幣800萬元。
生于1963年8月的闕文彬為恒康醫療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恒康醫療;原甘肅獨一味生物制藥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獨一味)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
根據證監會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闕文彬與蝶彩資產、謝風華合謀,利用作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具有的信息優勢,控制恒康醫療密集發布利好信息,人為操縱信息披露的內容和時點,未及時、真實、準確、完整披露對恒康醫療不利的信息,夸大恒康醫療研發能力,選擇時點披露恒康醫療已有的重大利好信息,借“市值管理”名義,行操縱股價之實。
通過上述一系列信息披露的綜合起效,客觀上誤導了投資者,影響了“恒康醫療”股價,實現了高價減持恒康醫療的目的。
2013年7月3日、4日,闕某彬通過大宗交易系統減持恒康醫療2200萬股,共獲利5162.11萬元。其中包括“德邦證券興業銀行
2013年7月5日,闕某彬按照約定支付了蝶彩資產研究顧問費4858萬元。
證監會指出,闕文彬、蝶彩資產、謝風華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
同一天公布的市場禁入決定書指出,根據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33號)第五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謝風華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自宣布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三人內幕交易東方電纜“沒一罰三”
上周五,證監會還公布了一宗內幕交易案。隨著證監會公布三份行政處罰決定書,該起案件的具體內容也公諸于眾,而三名當事人李廣明、徐曉光和金國強也受到了應有的處罰。
那么,李廣明是如何內幕交易東方電纜的呢?我們來看看證監會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是怎么說的。
之后,徐曉光使用手機于12時33分58秒與內幕信息知情人柯某通話,通話期間,李廣明全程在徐曉光辦公室,知悉徐曉光與東方電纜的一個領導在通話,且聽到了徐曉光的通話內容。
李廣明于2015年4月9日12時50分57秒使用手機委托下單買入東方電纜(后全部撤單),后于13時00分38秒起使用辦公室電腦,共買入東方電纜14000股,成交金額422861元,后于2015年4月10日和13日將買入的14000股全部賣出,成交金額516371元,扣除相關稅費,獲利92601.13元。
2015年4月9日上午,李廣明將原持有的2000股東方電纜虧損賣出,但其于當日12時41分59秒通過手機銀行的方式向民生銀行(600016,診股)貸款300000元,在12時42分57秒將該筆資金轉入證券賬戶,并于13時00分38秒起買入東方電纜。當日下午,其將賬戶內資金主要用于交易東方電纜,且買入價格高于上午賣出價格。
截至2015年4月9日收盤,李廣明賬戶內東方電纜持倉市值為441560元,占比最高,且當日交易東方電纜的資金量較歷史交易情況明顯放大,交易行為明顯異常,無合理解釋。
至于徐曉光,他于2015年4月9日13時03分起,使用自己的證券賬戶共買入東方電纜73849股,成交金額2213088.63元。2015年4月14日將買入的73849股全部賣出,成交金額2975019.23元。扣除交易稅費,盈利總計757309.60元。
2015年4月9日徐曉光與內幕信息知情人柯某通話聯絡后,于當日13時00分57秒起,以低于近期買入價格賣出其持有的中原高速(600020,診股)和浙江永強(002489,診股)兩只股票,并于13時03分27秒起用賣出上述兩只股票的資金買入東方電纜,且東方電纜為徐曉光首次購買,截至2015年4月9日收盤,徐曉光持有東方電纜市值為2329197.46元,在當日持股市值中排名第二,徐曉光對上述異常交易行為無合理解釋。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沒收李廣明違法所得92601.13元,并處277803.39元罰款;沒收徐曉光違法所得757309.60元,并處以2271928.80元罰款。
金國強則是內幕信息知情人金某華的哥哥。

金某華參與并主要負責東方電纜2014年年報現場審計工作。外勤工作結束至審計報告定稿前,金某華負責與柯某等東方電纜財務部門人員進行溝通。2015年4月6日,金某華因編制東方電纜財務報表附注從東方電纜方面獲知了東方電纜2014年度利潤分配方案,為內幕信息知情人。
2015年4月7日至4月9日期間,金國強使用其實際控制的配偶樓某娟賬戶和金國強本人賬戶,累計買入東方電纜235900股,成交金額7028784.34元;累計賣出235900股,成交金額8888,531.36元,扣除交易稅費,共獲利1845956.65元。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沒收金國強違法所得1845956.65元,并處以5537869.95元罰款。
周晨操縱新農開發
生于1970年8月的周晨,因為操縱新農開發股票價格,根據其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沒收其違法所得2205675.29元,并處以2205675.29元罰款。
根據證監會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2015年6月26日(周五)14時51分至14時59分,周晨利用資金優勢,控制并操作本人證券賬戶,大筆、連續申報買入新農開發,在漲停價大筆封單鎖定新農開發股票價格。
2015年6月29日(周一)9時24分至10時36分,周晨將上一交易日買入的“新農開發”全部高價賣出,獲利2205,675.29元。
在操縱時段內,周晨分8筆連續大量申報買入新農開發。在上述操縱時段內,周晨申買新農開發總計3270000股,占市場同期總申買量的23.53%;成交量總計1868310股,占市場同期總成交量的27.08%。周晨以漲停價申買新農開發的股數為市場第一,占市場漲停價位申買總量的23%。經過前述操作后,該股價格從周晨第一次申買前的市場價18.40元上漲至18.77元,漲幅為2.01%。
證監會認為,周晨通過利用資金優勢,以大量、連續申報,在漲停價大筆封單等方式影響“新農開發”股票價格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關于禁止任何人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保千里
江蘇保千里視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保千里),其前身為江蘇中達新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達股份
除了保千里,另外11人分別是:莊敏,時任深圳市保千里電子有限公司(簡稱保千里電子)董事長;陳海昌、莊明、蔣俊杰,均為保千里電子股東;童愛平,時任中達股份第六屆董事會董事長;王務云、林碩奇、王培琴,均為時任中達股份第六屆董事會董事;茅建華、費濱海、沙智慧,都是時任中達股份第六屆董事會獨立董事。
證監會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一是提供虛假協議虛增評估值;二是中達股份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
證監會認為,莊敏及陳海昌、莊明、蔣俊杰的上述行為構成了《證券法》第二百一十四條所述違法行為,中達股份的虛假信息披露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八條的規定。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證監會決定: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對莊敏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對陳海昌、莊明、蔣俊杰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15萬元罰款。
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保千里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40萬元罰款;對童愛平、王務云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20萬元罰款;對林碩奇、王培琴、茅建華、費濱海、沙智慧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
中聯評估未勤勉盡責被罰沒540萬元
中聯資產評估集團有限公司因為未勤勉盡責,證監會決定沒收其業務收入90萬元,并處以450萬元罰款。同時,對時任中聯評估副總裁魯杰鋼、時任中聯評估企業估值二部項目經理贠衛華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
根據證監會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是中聯評估對浙江九好辦公服務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好集團)全部股權項目進行資產評估時未勤勉盡責,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具體看,包括對風險實施的評估程序不到位;形成未來收益預測的評估假設明顯不合理,導致評估值高估;以預先設定的價值作為評估結論。
二是中聯評估對九好集團銀行存款實施的評估程序不到位,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存在重大遺漏。中聯評估未對九好集團在興業銀行杭州分行3億元定期存款實施有效的評估程序,導致未能發現上述3億元定期存款被質押的事實,也未將3億元定期存款被質押的事實作為屬于可能影響評估工作的重大事項在評估報告中披露。以上行為違反《資產評估準則
證監會表示,中聯評估對九好集團全部股權項目進行資產評估時,未勤勉盡責,不符合《資產評估準則—基本準則》《資產評估準則—工作底稿》《資產評估準則—企業價值》《資產評估準則—評估程序》《資產評估準則—評估報告》的相關規定,導致出具的評估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違反《證券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為證券發行出具有關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必須嚴格履行法定職責,保證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和第一百七十三條“證券服務機構為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制作、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應當勤勉盡責,對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所述“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情形。
(朱寶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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