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關于印發《濮陽市住房公積金誠信黑名單管理辦法》的通知,違規行為將納入繳存人誠信黑名單和單位誠信黑名單。被納入誠信黑名單的將凍結賬戶。納入誠信黑名單管理的合作單位,5年內實施住房公積金相關業務禁入。
濮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關于印發《濮陽市住房公積金誠信黑名單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管理部、機關各科(部、室):
按照上級要求,保證住房公積金制度穩健運行,依法維護繳存職工權益,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并實施失信聯合懲戒。中心制定《濮陽市住房公積金誠信黑名單管理辦法》,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濮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0年4月1日
濮陽市住房公積金誠信黑名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積極推進濮陽市住房公積金誠信制度化建設,進一步規范住房公積金業務,防范騙提、騙貸行為,促進我市住房公積金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河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有關政策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誠信黑名單(以下簡稱“誠信黑名單”),是指經濮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審定確認的,違法違規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的金融機構、開發企業、中介機構、繳存單位和繳存人名單。
凡被納入誠信黑名單管理的上述單位和個人,將在住房公積金系統中進行專門注記,并按有關規定對其實施住房公積金業務限制及依法懲戒。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濮陽市住房公積金中心業務管轄范圍內違法違規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開發企業、中介機構、繳存單位和繳存人。
第四條 誠信黑名單的建立遵循客觀公正、及時準確、依法監管的原則。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入單位誠信黑名單:
(一)偽造各類合同、票據、繳存證明等資料以協助個人騙提住房公積金或騙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機構。
(二)偽造商業貸款借款合同、還款明細、工資流水以協助個人騙提住房公積金的金融機構。
(三)通過虛評房屋價值協助職工騙取住房公積金高額貸款或超標準收取評估費用的評估機構。
(四)虛構勞動并關系或出具虛假材料協助個人開戶,騙提住房公積金或騙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單位。
(五)僅為本單位有貸款需求的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貸后無故停繳6個月(含)以上的單位。
(六)為非本單位人員代繳住房公積金,貸后無故停繳,經核查無法提供貸款職工勞動合同、社會保險、工資表、考勤表、離職證明等相關資料的單位;無法提供人事代理協議或勞務派遣合同的人力資源類單位。
(七)為貸款職工調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以獲取高額貸款,且貸后未經公積金中心批準擅自調低繳存基數的單位。
(八)封存率、貸后停繳率等業務指標明顯異常的單位。
(九)捏造虛假住房交易取得相關票證,以協助個人騙提住房公積金或騙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單位

(十)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行為的單位。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入繳存人誠信黑名單:
(一)提供虛假票證等要件資料或參與捏造虛假住房交易取得相關票證以騙提住房公積金或騙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繳存人。
(二)貸后無故停繳6個月(含)以上,經督辦仍拒不整改的自主繳存人。
(三)經查實屬上條五、六、七、八情形中申請人的繳存人。
(四)同一筆住房公積金貸款放款后出現連續3次(含)以上、累計6次(含)以上逾期的繳存人。
(五)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行為的繳存人。
第三章 懲戒程序
第七條 誠信黑名單的管理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凍結賬戶。提取或貸款審核工作中,發現有疑似違法違規或違反本辦法情形的,公積金中心業務經辦人員應告知相關單位和人員誠信黑名單管理的相關內容,陳述申辯權利和申辯渠道,留存申請人相關資料,并在住房公積金系統中暫時凍結其賬戶。
封存率、貸后停繳率等業務指標明顯異常的單位,公積金中心有權凍結單位和個人賬戶。凍結期內,被凍結賬戶不再辦理公積金提取或貸款業務。
(二)調查核實。公積金中心業務經辦部門應通過電話、面談、上門調查等方式進行核實。經核查不屬實的,應及時解除賬戶凍結。
(四)異議復查。當事人有不同意見的,可在收到審查結果之日起30日內向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辯,公積金中心應認真聽取其申辯,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并從誠信黑名單中刪除。
(五)對外公開。誠信黑名單在公積金中心門戶網站或市級有關網絡、媒體、報紙進行公開發布,不定期更新。
第四章 懲戒辦法
第八條 公積金中心掌握確切證據或獲知權威發布的信息,對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受到處理的單位或職工,可直接納入誠信黑名單。
第九條 納入誠信黑名單管理的合作單位,5年內實施住房公積金相關業務禁入。涉及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印章、假冒他人簽名等違法行為或騙提騙貸金額較大的,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條 納入誠信黑名單管理的繳存單位,在5年內新增繳存人員時須提供1年以上社會保險明細、勞動合同、工資表、考勤表到公積金中心辦理。其所屬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須額外提供勞動合同、個人社會保險明細、工資表、考勤表等資料,人力資源類單位的職工還須補充提供繳存單位與實際用人單位簽訂的人事代理協議或勞務派遣合同。
第十一條 納入誠信黑名單管理的繳存人,取消其5年內的住房公積金消費類提取和貸款資格。騙提住房公積金或者騙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責令退回提取資金或提前償還全部借款本息并解除貸款合同。涉及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印章、假冒他人簽名等違法行為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取得住房公積金貸款后無故停繳住房公積金的自主繳存人,責令按月足額繳存并補繳欠繳的住房公積金,拒不執行的,自納入誠信黑名單之日起將責令提前償還全部借款本息并解除貸款合同。
第十二條 被納入誠信黑名單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在限制期內再次發生違法違規情形的,自發生之日起重新計算限制期限。
第五章 黑名單解除
第十三條 單位根據公積金中心整改要求糾正違規行為,并配合追回騙提、騙貸資金的,經公積金中心審定后,準予從單位黑名單中取消。
第十四條 騙提住房公積金和騙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繳存人在規定期限內退回所獲資金,貸后無故停繳或調低繳存基數的職工按規定補繳欠繳的住房公積金并能正常繳存的,經公積金中心審定后,準予從繳存職工黑名單中取消。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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