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拉斯”,即商業信托(Business Trust),壟斷組織的高級形式之一,通常由同一商品領域內,通過企業之間的合并,收買及托管等形式組成。在此基礎之上形成的巨大聯合企業,通過獨占市場,內部統一商品定價等排他性手段達成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提到“托拉斯”就不能不提赫赫出名的石油大亨——約翰·戴維森·洛克菲勒
19世紀80年代初,洛克菲勒想出了一個絕妙的想法。為什么不把所有的石油企業聯合起來形成一個托拉斯呢?這樣,企業就可以自主對商品進行定價,簽訂協議,避免競爭。
于是,洛克菲勒立即聯合當時40家最大的競爭對手聯合成立了一個托拉斯。需要說明的是,這些競爭對手并沒有什么挑選的余地,假如他們不接受合作,洛克菲勒將會以極低的價格出售石油,迫使他們破產。
這個新成立的“標準石油托拉斯”一舉成為了當時美國,乃至世界上最大的石油公司。它控制著美國90%以上的石油消費及銷售的市場份額。
洛克菲勒和他的40個“同伴”成為了市場的獨裁者,可以肆意提高石油價格,而民眾則不得不默默承受著。
“標準石油托拉斯”還把這一新發明延伸到各個環節,它逼迫鐵路運輸公司升高運價,從石油井到煉油廠,它控制著所有環節。

市場上對這一新發明了解過后,其他行業紛紛成立屬于他們自己的托拉斯,比如“面包托拉斯”、“糖果托拉斯”、“煙草托拉斯”、“水果托拉斯”等等。
一個接著一個行業中的競爭對手消失了,民眾逐漸意識到寡頭企業對社會發展帶來的危害。物價水平猶如脫韁的野馬,社會財富以一種驚人的速度聚集在少數人的手中,這是一段可怕的時代。
直到1890年的《謝爾曼反托拉斯法》和1914年的《克萊頓法》相繼出臺,從“標準石油托拉斯”開始,很多托拉斯相繼被拆分,行業恢復了競爭,物價水平才得以平抑。
即使如此,寡頭們依然帶著收刮來的巨額財富從容離開,轉身進入下一個造富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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