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性投資,是指為取得債權所作的投資,如購買國庫券、公司債權等。債券是一種定約證券,他以契約的形式明確規定投資企業與被投資企業的勢力與義務,無論被投資企業有無利潤,投資企業均享有定期收回本金,獲得利息的勢力。企業進行債券性投資,一般是為了取得高于銀行存款利率的利息,并保證按期收回本息。
債券性投資的分類
除下列各項外,企業應該將金融負債分類為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負債:
(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包括交易性金融負債(含屬于金融負債的衍生工具)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
(二)金融資產轉移不符合終止確認條件或繼承涉入被轉移金融資產所形成的金融負債。對此類金融負債,企業應該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相關規定進行計量。
(三)不屬于本條(一)或(二)情形的財務擔保合同,以及不屬于本條(一)情形的以低于市場利率貸款的貸款承諾。企業作為此類金融負債發行方的,應該在初始確認后按照依據本準則第八章所確定的損失預備金額以及初始確認金額扣除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相關規定所確定的累計攤銷額后的余額孰高進行計量。

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中,企業作為購買方確認的或有對價形成金融負債的,該金融負債應該按照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進行會計處理。
第二十二條 在初始確認時,為了提供更相關的會計信息,企業可以將金融負債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但該指定應該滿意下列條件之一:
(一)能夠消退或顯著減少會計錯配。
(二)根據正式書面文件載明的企業風險治理或投資策略,以公允價值為基礎對金融負債搭配或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搭配進行治理和績效考核,并在企業內部以此為基礎向要害治理人員報告。
該指定一經做出,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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