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商會2月9日透露,美國總統拜登正在考慮對中國另外啟動貿易調查,并且可能會對中國施行新的限制性關稅制裁。英媒示意,事情的起因是因為拜登政府指責“中國遠遠沒有兌現貿易協議之中所做出的兩年采購承諾”,美國商會9日示意,由于中國“沒有履行承諾”,導致拜登政府正在考慮一系列懲罰,其中包括對中國的貨物加征關稅。美國商會副會長布列恩示意,美國還可能和歐洲以及其他盟友聯手,向中國要求為國際企業提供更公平的競爭環境和發展機會。“若這些會談不能勝利達成協議,那么我認為政府可以考慮采取進一步行動”。
在特朗普時期關稅限制尚未完全解除的情景下,中美貿易順差創下紀錄,2021年美國對華貿易逆差達到3553億美元,相稱于美國總體貿易逆差的41%,一系列數字說明,當前美國在自己挑起的貿易戰中一敗涂地,2021年被中國賺走了3553億美元,拜登政府已經眼紅了。
中方采購未達標?這個鍋不能這么甩
美國所說的“第一階段”貿易協議之中的中方采購額度,指的是雙方約定的中美要在2020-2021兩年工夫內實現的相關采購額度。美方指責中方未能實現采購承諾,但實際上,2020年到2021年兩年工夫內,世界正處于新冠疫情的沖擊之中,美國從2020年下半年開始就面臨嚴峻的供給鏈危機,港口作業能力和輸出能力大幅下滑,同時由于多國對美國采取了疫情防控政策,來自美國的客運或者貨運班機不能按照此前制定的工夫表抵達目的地。在“黑天鵝”因素的影響下,中國向美國下達的訂單中的延誤現象十分普遍。當然了,對于白宮而言,他們要爭的也并不是中國是否履行承諾,而是眼紅中美之間不斷上升的貿易順差,為此,拜登政府可能會出臺一系列措施予以干擾。但是,從特朗普時代的經驗看,制裁手段并不能控制中美貿易順差,美國的制裁思路很有可能會遭遇第二次失利。
美國對制裁工具的濫用
金融制裁權源于《與敵國貿易法》,該法授予總統在戰時進行金融制裁的勢力。1976年《全國緊急狀態法》和1977年《國際緊急經濟勢力法案》是美國金融制裁的“上位法”。前者賦予總統在公布緊急狀態后施行金融制裁的勢力;后者規定總統擁有禁止交易和凍結財產兩項勢力,即在美國國家安全受到威脅或侵犯時,總統有權禁止海內金融機構與被制裁方進行交易,以至可以凍結外國實體的在美資產。
“9·11”事件爆發后,美國打著“國家安全”和“反洗錢”的旗號,利用自身在國際政治中的霸權地位及其強盛的金融實力,逐步獲得了SWIFT(環球銀行金融電信協會)的主導權。《愛國者法案》第311條賦予美國政府監控SWIFT系統數據的勢力,這意味著一旦被美國列入金融制裁的黑名單,美國就可以根據目標國代碼,獲得所有的國際收付信息,追溯每一筆款項的來往,以至可以迫使SWIFT將被制裁實體隔離。
311條款賦予美國財政部長極大的反洗錢調查權限,其中包括對可能觸及洗錢交易的外國銀行的調查權限,美國財政部長或司法部長可以發出傳票給任何在美國開立有同業往來賬戶的外國銀行,要求提供與其同業往來賬戶相關的資料,包括存放于美國境外的與外國銀行存款相關的資料。美國司法部長可以要求美國金融機構斷絕與外國銀行的同業往來賬戶關系。三權分立體制意在謀求勢力制衡以維護美國公民的權利免受公勢力侵害。

但是在外交事務中,法院一般并不會挑戰國會和行政當局的決定。在美國法治框架下,被制裁方難以獲得美國海內法救濟。就制定法而言,《愛國者法案》規定,被制裁實體不得向財政部提請行政復議或復查,不得向美國法院申請對制裁措施進行司法檢查。在外事領域,美國法院對行政當局一直保持寬松的檢查態度。就經濟成本而言,跨境訴訟的經濟成本巨大。凡此種種,造成了美國運用制裁工具的直接成本十分低廉,而被制裁方想要完成維權的成本極其高昂,最終導致了美國“遇事不決便制裁”,對制裁工具濫用。結合拜登最近在海內四處走訪,為2022年中期選舉造勢的實際行動看,此次“制裁威脅”之中也存在為競選服務的因素。
中方可能的反制
一旦拜登政府新一輪對華制裁“靴子落地”,我國可以積極利用國際司法平臺,尋求司法救濟。在多邊框架下提出爭端解決哀求既是對多邊體制的尊重,也是中國維護權利的積極舉措。對美國違背自身負有的國際法義務的詳細金融制裁措施,中國可以挑選向WTO爭端解決機構提起申述。歐盟曾將美國針對古巴的次級制裁訴至WTO爭端解決機構,最后,美歐達成“諒解”。
從國際實踐來看,當美國單邊金融制裁措施違反美國的條約實體義務或承諾時,在WTO爭端解決機構起訴美國金融制裁具有可行性。盡管WTO上訴機構自2019年12月起停止接受新的上訴,但WTO仍舊是世界上最具影響力和執行力的多邊經貿組織。拜登政府上臺后,WTO上訴機構法官任命有望重啟。我國可在WTO上訴機構恢復后,采取訴訟措施。
此外,在國際法院提起訴訟也是一個可以考慮的選項,伊朗2018年曾以美國金融制裁違背雙邊協議為由在國際法院提起訴訟。《反外國制裁法》第十二條規定了阻斷外國制裁條款。阻斷法是指在法律出現管轄權沖突的情景下,一國法律禁止在本國管轄權范圍內實用外國法律,以消退外國法律域外效力的法律。我國通過海內立法的方式明確了任何組織和個人均應拒絕執行針對我國公民企業的歧視性措施。從比較法視域看,發達國家已普遍制定阻斷法,典型的如日本和歐盟。這些國家明確指出美國次級制裁的非法性,為本國實體拒絕執行美國制裁令提供了法律依據。阻斷法為被制裁的實體提供了緩沖,緩解了美國金融制裁的破壞性。拜登政府假如繼承施行對華限制性措施,可能會引發中國方面訴諸國際司法平臺的相關操作,一旦判決對美國不利,那么對美國而言這將是又一次針對其霸權形象的“精準打擊”。中國已經通過立法的方式強化了對于外部制裁的抵擋能力,美國的制裁手段的效力將存疑。
評論前必須登錄!
立即登錄 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