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競價是指對一段工夫內接收的買賣申報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競價方式。集合競價主要產生了開盤價,接著股市要進行連續買賣階段,因此有了連續競價。
目前,兩市在9點30分-14點57分(11點半至13點為中午停盤工夫)期間均實行連續競價方式。但在14點57分-15點的尾盤階段,深交所實行集合競價方式決定收盤價,上交所實行的則是連續競價。上交所此前指出,在連續競價方式下,收盤價由最后一筆交易前一分鐘的成交量平均加權價決定,這會使收盤價受到尾盤大額訂單集中申報影響,甚至大幅偏離當日正常水平,失去基準計量作用。
為此,上交所決定從2018年8月20日起改用集合競價方式。收盤集合競價階段可以申報,不可撤單。債券、債券回購、基金等其他交易品種的收盤價產生方式不變。
為配合集合競價施行,上交所還對開市期間停牌且須于當日復牌的證券的停牌工夫,從14點55分調整為14點57分,并且在14點57分復牌后進入后續交易階段。
調整股票上市首日報價范圍
同時,為配合集合競價施行,上交所調整了股票上市首日有效申報價格范圍,以簡化價格控制方式,提高投資者申報效率。

對于新股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階段(9點15分-9點25分)的有效申報價格范圍維持現狀不變,即“有效申報價格不得高于發行價格的120%且不得低于發行價格的80%”;連續競價階段、收盤集合競價階段和開市期間停牌的有效申報價格范圍統一調整為“申報價格不得高于發行價格的144%且不得低于發行價格的64%”(144%為開盤集合競價有效申報價格范圍上限的120%,64%為開盤集合競價階段有效申報價格范圍下限的80%)。
對于股票的其他三類上市情形,即增發上市、暫停后恢復上市、退市后重新上市,其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階段的有效申報價格范圍維持現狀不變,即“申報價格不得高于前收盤價的900%且不得低于前收盤價的50%”;后續有效申報價格范圍統一調整為“申報價格不高于最新成交價格的110%且不低于最新成交價格的90%”。
上交所此前規定的股票上市首日其他價格控制方式不再實用。
投資者應提防“抬轎子”
需要指出的是,兩市雖在開盤集合競價階段實行集合競價,但中小投資者因對此存在盲點,或會發生技術差錯。比如,在9點15分-9點20分期間,投資者的委托交易可答應撤單,但在9點20分-9點25分則不能撤單(尾盤階段的集合競價也不能撤單)。
分析指出,許多大資金會利用這一盲區進行及時出貨,讓中小投資者“抬轎子”。比如,大資金在前一階段大量買入抬高標的價格,待中小投資者跟風進入后就在9點19分的最后30秒開始撤單出貨。待中小投資者發現后工夫已過了9點20分,要撤單為時已晚。
評論前必須登錄!
立即登錄 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