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出資是指股東在建立或者增加資本時,為取得股份或股權,根據協議的約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規定向公司交付財產或履行其他給付義務。股東繳納出資是股東的基本義務,這既是一種約定義務,也是股東的法定義務。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運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這就意味著股東可以以下幾種方式出資:
一、貨幣
這里的貨幣通常是指我國的法定貨幣,即人民幣。但建立的若是外商企業,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其注冊資本可以為外幣。
二、實物
實物一般是指有形物。股東以實物出資的,通常都是以機器裝備、原料等物品作為出資財產。一般而言,作為出資的實物通常需為未設定擔保物權的財產,即該實物財產上不存在任何擔保或抵押。

三、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對其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權利。一般包括以下幾類:一是商標權、二是專利權、三是著作權。
四、土地運用權
股東以土地運用權作為出資方式的,需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將土地運用權轉讓給公司。該土地的運用權既不能是集體土地運用權,也不能是劃撥土地運用權。
上述幾種出資方式可概括為兩大類,一種是以貨幣財產為出資的方式,另一種是以非貨幣財產為出資的方式。股東以貨幣為出資方式的,應該將出資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若股東以非貨幣的方式出資的,該非貨幣財產必須為可估價和可轉讓的財產。公司股東若未履行出資義務或未全面履行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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