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證券法律法規及相關交易所業務規則,停牌主要有技術性停牌、盤中臨時停牌、強制停牌和重大事項停牌四種類型。
一、 技術性停牌
技術性停牌是證券交易所主動采取的停牌處置措施。技術性停牌實用于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大技術故障、重大人為差錯等突發事件而影響證券交易正常進行的情形,目在是維護證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場公平。
證券交易所采取上述停牌措施存在重大過錯的,對采取措施造成的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二、 盤中臨時停牌
盤中臨時停牌措施也為證券交易所主動采取的處置措施,目的在于防止股票新股短線炒作、內幕交易、ST股炒作現象的發生,維護市場秩序,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
盤中臨時停牌措施詳細主要有如下情形:
1.當日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交易價格,盤中漲幅與開盤漲幅之差首次達到±10%時,交易所可對其施行盤中臨時停牌,臨時停牌工夫不超過30分鐘或30分鐘,復牌工夫以交易所公告為準。
2.上交所針對退市公司重新上市首日股票,盤中漲幅與開盤漲幅首次達到或超過±30%、±60%的,或證會或者該所認為應施行盤中臨時停牌的其他情形的,施行盤中臨時停牌。
盤中臨時停牌期間,投資者可以繼承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
三、 強制停牌:
強制停牌是針對重大異常波動,交易所采取的處置措施。或者,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年報、中報等規定情形,以及其他可能嚴峻影響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情形,比如被立案稽查,對相應公司施行的臨時停牌措施。
四、 重大事項停牌
重大事項停牌是上市公司依法依規主動向所屬證券交易所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核批準,或者證券交易所依據相關規則強制采取的停牌、復牌措施。該項制度的主要規定如下:
1.申請停牌前提條件:
以謹慎申請為原則,并存在以下兩種情形之一,可按規定申請停牌:
(1)僅相關事項結果尚不確定不能成為申請停牌的理由,只有相關重大事項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可能對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
(2)應該披露的重大信息預計難以保密,或者在按規定披露前已經泄露的。

2.可以申請股票停牌的重大事項類型及停牌期限要求:
(1)重大資產重組: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停牌工夫不超過10個交易日,停牌期間更換重組標的的,其累計停牌工夫不得超過10個交易日;上市公司無法在前述停牌期限屆滿前披露重組預案,但國家有關部門對相關事項的停復牌工夫另有要求的,公司可以在充分披露籌劃事項進展、繼承停牌的原因和預計復牌工夫后向交易所申請繼承停牌,但連續停牌工夫原則上不得超過25個交易日(新三板掛牌公司為20個交易日);觸及國家重大戰略項目、國家軍工秘密等事項,對停復牌工夫另有要求的,從其要求。
(2)控制權變更、要約收買等事項:原則上應該分階段披露籌劃進展。確需申請停牌的,可以申請停牌不超過2個交易日,并按照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確有必要的,可以延期至5個交易日。
(3)破產重整:原則上股票不停牌,應該分階段披露重整事項的進展,。確需申請停牌的,應該披露停牌詳細事由、重整事項的進展和預計復牌工夫等內容,停牌期限不得超過2個交易日。確有必要的,可以延期至5個交易日。
(4)風險事項: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可能嚴峻影響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中國證監會或者本所認為有必要的,上市公司可以申請停牌。
(5)其他重大事項:應該分階段披露籌劃進展,不得僅以籌劃事項結果尚不確定為由申請停牌。
3.停復牌信息披露要求:
(1)因籌劃重大事項申請停牌,應該披露停牌詳細事由、停牌期限和預計復牌工夫等內容;
(2)停牌期間,應該分階段具體披露籌劃重大事項的進展,避免籠統、概括式的信息披露;
(3)申請復牌,應該披露停牌期間籌劃事項的主要工作、事項進展、對公司的影響以及后續安排等,并充分提示相關事項的風險和不確定性;
(4)終止籌劃重大事項,應該立即申請復牌,披露終止籌劃的詳細原因、決策程序、對公司的影響以及后續安排等事項,并充分提示風險。
4.強制復牌
(1)上市公司停牌后,交易所發現公司的停牌事由不成立,或者其停牌申請不符合或不再符合該交易所規定的,交易所可以要求公司立即申請復牌。公司未按要求申請的,交易所可以予以強制復牌,并要求公司披露相關情景,作出解釋說明。
(2)上市公司違背規定,濫用停牌或者不履行相應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交易所可以通過交易所公告等形式,向市場說明情景,并對公司施行強制復牌。
5.違規后果
交易所采取開展示場審查等措施,并視情景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等責任人采取監管措施或者予以紀律處分。
說明:以上重大事項停復牌制度,主要參照上交所規則,其他交易所規則與此類似,僅在細節上稍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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