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與銀行信貸的區別
信托和銀行信貸都是一種信用方式,然而兩者在經濟關系、行為主體、承擔的風險和清算方式等方面有很大的區別。詳細表現在如下方面:
1、經濟關系不同
信托,觸及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個當事人。信托行為體現的是多邊的信用關系。而銀行信貸則是作為信用中介籌集和調劑資金供求,是銀行與存款人、與貸款人之間發生的雙邊信用關系。
2.行為主體不同
信托業務的行為主體是委托人。在信托行為中,受托人要按照委托人的意志開展業務,為受益人服務。委托人占主動地位,受托人被動地履行信托契約,受委托人意志的制約。銀行信貸的行為主體是銀行,銀行自主地發放貸款,進行經營,其行為既不受存款人意志的制約,也不受借款人意志的強求。
3.承擔風險不同
信托按委托人的意圖經營治理信托財產,其經營風險一般由委托人或受益人承擔,信托投資公司只收取手續費和傭金,不保證信托本金不受損失和最低收益。而銀行信貸則是根據國家規定的存放款利率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自主經營,因而銀行承擔整個信貸資金的營運風險。
4.清算方式不同
信托公司終止時,信托財產不屬于清算財產,由新的受托人承接繼承治理,保護信托財產免受損失。而銀行破產時,存、貸款作為破產清算財產統一參與清算。

5.融資方式不同
信托機構作為受托人代替委托人充當直接籌資和融資的主體,起直接金融作用。而銀行是銀行信貸的主體。銀行充當信用中介,把社會閑置資金籌集起來,提供應需求者,起間接金融作用。
6.收益分配不同
信托的收益是按照信托約定獲得的。無論發生盈利或者虧損,都由受益人承擔,所以,原則上受托人不直接獲得由于經營信托財產所產生的收益,受托人的收益是按協議規定所收取的手續費。而銀行信貸則按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利息,存款、貸款的利差是銀行的收益,盈虧相抵后歸銀行所有,存戶不可分割。
7.業務范圍不同
銀行信貸以吸收存款和發放貸款為主要內容,主要是融通資金,因此銀行信貸的業務范圍較小。而信托業務集融資與融物于一體,除存款、貸款外,還有很多其他的業務,并不斷拓展業務領域,所以信托的業務范圍較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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