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和訴訟以及調解等一樣,是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仲裁一般是指當事人根據彼此之間訂立的有效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自愿將其糾紛提交給非官方的仲裁機構,由非官方的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對糾紛進行調解、裁決,并受仲裁裁決約束的制度。我國《仲裁法》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1、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申請仲裁前提是需要當事人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或者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仲裁條款。一方當事人單獨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會受理;我國《仲裁法》第四條明確規定:“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該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可見仲裁采取自愿原則,仲裁是以當事人自愿為前提的,包括自愿決定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爭議;自愿決定解決爭議的事項,挑選仲裁機構等;當事人還有權在仲裁委員會提供的名冊中挑選其所信賴的人士來處理爭議。涉外仲裁的當事人雙方還可以自愿約定采用那些仲裁規則和實用的法律等等。
2、仲裁不受地域的限制,當事人可以任意挑選自己認為適合的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3、仲裁過程不公開審理。我國《仲裁法》第四十條規定:“仲裁不公開進行。”此舉可以防止泄露當事人不愿公開的專利、專有技術等。仲裁方式保護了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更為重要的是仲裁從庭審到裁決結果的秘密性,使當事人的商業信譽不受影響,也是雙方當事人在感情上輕易接受,有利于日后繼承生意上的往來。

4、仲裁是一裁終局,即仲裁作出之后,裁決書就發生效力。當事人不能像訴訟那樣提起上訴,也不能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訴。
因此,仲裁是一種更體現當事人意愿,更靈活和更便捷的糾紛解決辦法。但一般而言,仲裁的收費會比訴訟要高。
評論前必須登錄!
立即登錄 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