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匯12月5日丨新美星(300509.SZ)宣布,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在巨潮資訊網披露了《關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到中國證監會立案告知書的公告》(公告編號:2021-033),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之一何德平先生因涉嫌操縱證券市場、未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其立案。
2021年12月3日,公司接到何德平函告,獲悉何德平于2021年12月2日收到了中國證券監督治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于2021年11月15日出具的《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編號:處罰字〔2021〕108號),主要內容如下:
1、涉嫌操縱"新美星"情景
何德平及其他四位當事人涉嫌控制賬戶組交易"新美星"股價,以便何德平所持"新美星"限售股于2019年4月26日解禁后能夠獲得好的回報。賬戶組具備資金優勢和持股優勢,自2018年9月26日開始持續大量買入"新美星",至2019年2月28日期末持股量為期初持股量的38.71倍,持股顯著增加。在此期間,"新美星"股價累計上漲12.57%,偏離同期創業板綜指3.33個百分點,偏離同期行業指數(882003.WI,下同)5.53個百分點。
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3日,賬戶組集中拉臺"新美星",期末持股量較期初增加124.23%,持股量漲幅較大。在此期間,"新美星"股價累計上漲36.46%,偏離同期創業板綜指21.32個百分點,偏離同期行業指數22.28個百分點。
2019年4月4日至6月26日,賬戶組集中賣出"新美星"。在此期間,"新美星"股價下跌13.36%,偏離同期創業板綜指1.55個百分點,偏離同期行業指數1.03個百分點。
此外,操縱期間,涉案賬戶組還多次施行盤中拉抬和對倒,并反向賣出獲利的行為。
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6月26日,"新美星"股價上漲33.11%,偏離同期創業板綜指26.09個百分點,偏離同期行業指數25.95個百分點。在此期間,經測算,賬戶組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集中交易"新美星",影響股票交易價格,扣除傭金和相關稅費,盈利47,835,571.55元。

2、何德平涉嫌信息披露違法的相關情景
在新美星2016年4月上市前,上海海得澤廣投資治理中央(普通合伙)(以下簡稱"海得澤廣")代何德平及有關當事人持有新美星80萬股股份,占新美星上市時總股本的1%。上市后,該部分股票繼承由海得澤廣代持,海得澤廣自2017年12月19日開始減持新美星股票,至2018年12月27日減持完畢。
中國證監會認為,何德平及其他四位當事人涉嫌違背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為。何德平作為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未如實告知上市公司有關持股情景,導致新美星在相關公告中均未披露相關情景,何德平的行為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
根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規定,中國證監會擬決定:
1、就操縱證券市場行為,對何德平及其他四位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47,835,571.55元,并處以143,506,714.65元罰款,其中,何德平及其中一位當事人承擔50%罰款即71,753,357.33元。
2、就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對何德平給予警告,并處以40萬元罰款。
3、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條規定,中國證監會擬決定對何德平采取10年市場禁入措施。
上述擬處罰決定為中國證監會對何德平先生的事先告知,最終結果以中國證監會正式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為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中國證券監督治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聽證規則》相關規定,針對上述擬處罰決定,何德平先生已向中國證監會申請進行陳述、狡辯和要求聽證。何德平先生提出的現實、理由和證據,經中國證監會復核成立的,中國證監會將予以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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