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抵押人。抵押人是指依法建立并享有抵押權的天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抵押權的建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影響抵押人對債務人的保證責任。。抵押合同簽訂后,抵押人應該及時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不得遲延。抵押人逾期不辦理抵押登記的,視為放棄抵押權。抵押合同解除后,抵押權消滅。抵押人在解除抵押合同后六個月內,未通知抵押權人的,抵押人有權就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抵押人,是指為擔保自己或他人履行債務,而向債權人提供抵押擔保的人。抵押人可以為債務人本人,也可以是債務人和債權人以外的第三人。在抵押擔保中,抵押人的確定應該以抵押合同為標準,抵押合同中與債權人相對應的一方當事人就是抵押人。抵押權人,是指對債務人享有債權,并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就抵押物優先受償的人。抵押權人就是受抵押擔保的債權的債權人。
一:什么是抵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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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保證人是獨立于合同債權人和債務人之外的一方。對于其在訴訟中的地位應如何看待?在起訴時應列為被告還是第三人?
答:應列為被告。
分析
01
對第三人簡要分析
法律上第三人有兩種:有獨三和無獨三。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有獨三)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哀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無獨三)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哀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據此可知:有獨三參與訴訟的方式為依申請。無獨三參與訴訟的方式為依申請或由法院通知。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二十二條 原告在起訴狀中直接列寫第三人的,視為其申請人民法院追加該第三人參加訴訟。是否通知第三人參加訴訟,由人民法院檢查決定。
問
原告在起訴時可不可以直接依據這條將保證人列為第三人呢?
答:可以列,但是這對原告來說不是很好的挑選,以至可以說是很糟糕的挑選。
理由:
1、根據此條文后半段,“是否通知第三人參加訴訟,由人民法院檢查決定。”主動權在法院,法院假如不通知其參加訴訟,對原告利益即有損失。
2、根據擔保法解釋第一百三十條“在主合同糾紛案件中,對擔保合同未經審訊,人民法院不應該依據對主合同當事人所作出的判決或者裁定,直接執行擔保人的財產。” 根據此條文的精神,在實務中,法院對原告起訴狀中所列的第三人是無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的,這對原告來說訴訟風險比較大。
02
對保證人簡要分析

【保證的定義】根據擔保法第六條 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保證的方式】根據擔保法第十六條保證的方式有2種: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一般保證及先訴抗辯權】根據擔保法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訊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根據擔保法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推定】根據擔保法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間】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實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連帶責任的保證期間】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保證人的追償權】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03
將擔保人列為被告的法律依據
根據擔保法解釋第一百二十四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為他人提供保證的,人民法院在審理保證糾紛案件中可以將該企業法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但是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提供保證的除外。
根據擔保法解釋第一百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向債務人和保證人一并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債務人和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但是,應該在判決書中明確在對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后仍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根據擔保法解釋第一百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可以將債務人或者保證人作為被告提起訴訟,也可以將債務人和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
根據擔保法解釋第一百二十八條 債權人向人民法院哀求行使擔保物權時,債務人和擔保人應該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當事人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債務人與保證人、抵押人或者出質人可以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綜上所述,雖然擔保人是債務人與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但在原告提起訴訟時,仍可依法將其列為被告一并起訴。這有利于法院及時對保證人采取保全措施和法院審理,對原告的權益保障也是比較大的。
二:什么是抵押人什么是債務人
債務人是債的關系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肯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肯定行為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完成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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